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公证处,法定代表人张晨光,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与小围堤道交口东侧鑫磊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03000149104W。
经查明,河西公证处存在将(2009)津河西证字第1545号遗嘱公证书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录音文件丢失,其行为于2016年9月22日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属于毁损公证档案之情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16)津0103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2、河西公证处法人代表、复查人员、承办公证员笔录;3、河西区人民法院对公证员杨颖的询问笔录;4、严进继承纠纷鉴定质证笔录。
本机关认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对毁损公证材料行为已予以确认,河西公证处亦承认了录音丢失事实,构成毁损公证材料事实。但该违法行为发现于2016年9月22日,其违法行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作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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