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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3月1日实施 权威解读来啦
2019-03-04 16:40  来自: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天津坚持生态优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18日通过,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条例》有什么意义?有哪些特点?操作性上有什么变化?对此,记者采访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

  “当前,本市生态环保和污染防治工作已进入攻坚期,作为生态环保领域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制度体系,将对其他生态环保单项法规起到统领作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处处长蔡文彬表示,《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成为国内首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环境保护相比,生态环境保护的涵盖范围更广泛,内容更丰富,大量增加了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地管护、湿地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方面的内容。同时,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等系统性、整体性特质和要求。

  对《条例》的落实,蔡文彬表示,《条例》明确了政府责任,强化了监督管理,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同时强化了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此外,《条例》明确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协商重大事项,开展联合检查、联动执法;明确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重污染天气、环境污染事故等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明确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明确加强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明确鼓励和支持本市与京冀接壤的相关区,与京冀相关地区联合排查与处置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

  政策原文:《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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