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的规定 |
提交日期 | 2024-09-12 17:41:17 |
内容 | 苏州市民咨询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的规定。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4-10-21 17:41:17 |
回复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