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综〔2016〕12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转让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性质
自2016年3月1日起,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双方各自承担50%。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存量房交易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宗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三、明确房屋转让手续费优惠政策
(一)新建保障性住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三)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四)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产权转移,且属于税务部门契税免征范围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四、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取消房屋租赁手续费。
五、房地产交易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交易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制度。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改革房屋交易收费管理办法降低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62号)文件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