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4〕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2014-2020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更好地谱写“中国梦”的江苏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省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省辖市范围内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两个率先”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和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城区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全面实行省辖市范围内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本地居民在省辖市范围内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自由迁移,不受就业、社保等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自由迁移。
(八)积极推行积分落户制度。城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的积分落户制度,积极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落户问题。
(九)明确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范围。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建制镇和小城市还包括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十)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十一)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辖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在同一省辖市内到其他县(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十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并列入智慧江苏重点工程。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以省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和综合利用,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三)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做到符合发证条件的证书应发尽发。
(十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积累、集体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的基础上,采取按人分配、按股分红等多种方式,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直接利益分配。积极推进“政社互动”,有条件的村探索村经济职能与自治职能分离、经济组织与自治组织分设。修订完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继承等权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十五)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2017年年底前,在全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市场交易体系,县(市、区)和乡镇全面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
(十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逐步纳入输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异地中高考制度和招生制度,推动各地不断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到2020年,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比例达到100%。
(十七)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加快县城和重点中心镇产业发展,积极开发适合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岗位,拓展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空间。完善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平等享有就业创业服务、培训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服务。
(十八)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水平。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体制,并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社区分布状况,均衡合理配置城镇公共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十九)健全并不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居民的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省内实现联网运行和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落实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大帮扶救助和“爱心助保”力度,帮助参保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早参保、长缴费。
(二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农村互助式“关爱之家”建设,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建设,拓展功能、提档升级,在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
(二十一)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实现低保制度在政策设计、操作流程、管理服务上的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稳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二十二)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推进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合理布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配套建设公寓楼、集体宿舍,多途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扩大通过收租市场闲置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试点,探索公租房投资、项目建设和租赁经营管理新模式。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具有消费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商品住房市场自主购买或租赁住房。
(二十三)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林、卫生计生、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省公安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省公安厅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二十五)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管控网络有害信息,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