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综〔2015〕1号
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dafabet888官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商务部门收取的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5.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铁路联防护路费
7.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
(二)暂停征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登记费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8.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基础设施费
(三)对小微企业免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
4.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7.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
8.农业部门收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农业部门收取的新兽药审批费
10.农业部门收取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农业部门收取的《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农业部门收取的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行驶证费
15.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登记证费
16.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证费
17.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授权考核费
29.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
30.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31.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勘测费
33.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3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行政保护费
3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中药品种保护费
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审批费
3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开发评审费
40.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旅游部门收取的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旅游部门收取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3.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确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
二、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按照分级负担原则,通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部门应督促本系统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继续收费。相关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同时,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宣传和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1月13日
附件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摘自《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8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100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