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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9 17:47 字体:[ ]

  苏财综〔2015〕2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dafabet888官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决定对小微企业减免五项政府性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小微企业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1.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2.按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于既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又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三、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免(减)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减免范围。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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