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4〕25号
各市、县财政局、残联:
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了《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2〕37号,苏残计〔2012〕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7月17日
附件 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63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4﹞4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项目服务的资金。各级财政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相同用途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享受省补资金的残疾儿童须满足以下两条件之一:
(一)具有江苏省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
(二)具有试点地区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
试点地区由省残联、省财政厅按照各地儿童康复工作开展情况和省补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共同确定。
第四条 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定康复标准:
视力:0.5万元/年;听力语言:1.1万元/年,助听器0.6万元/3年(三年更换一次);肢体(脑瘫):1.48万元/年,矫形器0.12万元/年;智力:1万元/年;孤独症:1.4万元/年;多重:2万元/年。
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定康复标准:
肢体(脑瘫):1.4万元/年,孤独症:1.2万元/年。
第五条 为保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助范围和补助比例不变。
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范围为省定试点地区。省定标准的20%由受助儿童家庭承担,80%由各级财政承担,符合条件的孤儿康复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照省定标准全额承担。其中省按分类分档办法给予补助,其余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六条 省补资金列支范围:
(一)基本康复费用:
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跟踪回访等。
(二)辅助器具适配费用:
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耳模制作(2次)、助听器效果评估与调试(3次)、电池50块。
矫形器:诊断评估、零部件及装配材料、制作装配、适应性训练等。
辅助器具适配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实施。
(三)伙食补贴费用:
受助儿童按实训时间给予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补贴一年不超过9个月,每月不超过22天)。
第七条 县(市、区)残联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的受助儿童情况,填写《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辖市残联。
省辖市残联、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审批表》审核后,于每年5月15日前报省残联。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各地报送的《审批表》,制定省补资金分配方案。省补资金每年6月底前下达。
各市、县按照受助儿童人数、机构康复时间和补助标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补助资金须在次年1月31日前结清,并完成对定点康复机构的财务审计和绩效考核。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残联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杜绝虚领、冒领、重领、乱收费等现象,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残联将在每年4-5月对上一年度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省补资金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省补资金拨款的重要依据。省对未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医保报销、资金未及时结算或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将视情扣减年度项目省补资金。
第十一条 此办法自2014年8月15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申请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