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4〕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1日
江苏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进一步有效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我省“买方市场”得到明显遏制,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二、行动措施
(一)完善反拐工作机制。继续实行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调各方力量,构建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联席会议定期会办,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布置反拐工作。对于突发重大案情,加强沟通,迅速应对处置。各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上下联动,推动反拐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加强反拐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完善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重点工作,发挥基层派出所主导作用,健全工作网络,加大宣传力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全力挤压拐卖人口犯罪空间。
(二)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树立文明生育理念和性别平等意识,引导广大群众摒弃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发挥妇女互助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完善妇女热线、妇女维权站点、妇女儿童之家等功能,切实维护妇女权益,增强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反拐能力。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改进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帮助农村妇女、城市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残疾人创业就业,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介绍就业岗位,促进充分就业。加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力度,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切实控制学生辍学,防止其过早进入社会。规范婚姻登记,取缔非法婚介机构。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管理,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取缔非法职业中介,严厉打击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救助安置。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改造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严格口岸边防检查,加大对非法入境、居留、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
(三)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结合人口管理广泛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新增人口情况,认真甄别、核查、登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人口。切实做好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公安机关采集失踪儿童父母及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儿童血样,检验录入打拐全国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加强信息比对,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严把儿童落户关,对被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一律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案件不破,专案组不撤。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保持“打拐”高压态势。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活动及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及以暴力、威胁方法、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四)做好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维护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帮助其回归社会,免受二次伤害。将解救的被拐卖儿童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加强救助管理站、妇女儿童之家、福利院等机构建设,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在被拐卖受害人临时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加强对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帮助解决基本医疗、生理心理康复、维权、就业等实际困难。强化社会关怀,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帮助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在异地就业;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
(五)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反拐教育和法制宣传,动员全社会支持、参与反拐工作。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社区管理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意识和能力。在中小学和中职学校开展反拐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加强流动、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反拐教育培训。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开展反拐宣传活动,动员、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积极培育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微博等网络和媒体,广辟线索来源。加强省际合作与交流,了解掌握拐卖人口犯罪的新特点和发展趋势,开展针对性策略和措施研究,增强应对、打击拐卖犯罪的能力。
三、职责分工
省公安厅:发挥反拐工作牵头部门职能,加强情况分析,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重点任务,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完善打拐DNA信息库,组织开展人口摸底排查,依法开展专项行动,及时发现、解救并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
省法院、省检察院:依法审理拐卖人口案件,从严、从重打击首要分子、累犯及拐卖多人的犯罪分子。
省综治办: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地区和人群预防及综合整治力度;将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强和促进就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查处非法职业中介和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
省工商局、省文化厅: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介绍、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被拐卖受害人的中介机构和用工单位。
省教育厅: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内容,及时发现、报告疑似拐卖情况,做好被解救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
省妇联: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帮助妇女就业,加强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反拐教育,做好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
省民政厅:规范婚姻登记和收养工作,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救助、中转、安置和康复等服务。
省卫生厅:加强医疗机构出具出生证明管理,及时发现、报告疑似拐卖情况,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医疗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
省人口计生委:加强育龄妇女和已怀孕妇女基本信息、流动妇女及生育信息管理,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省司法厅: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帮助被拐卖受害人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省交通运输厅:在车站、码头、航空港和交通工具上开展反拐宣传,加强省内主要交通通道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报告疑似拐卖情况。
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总工会、省残联: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反对拐卖人口联席会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推动全省反拐形势持续好转。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方案,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督导检查,对拐卖人口犯罪重大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积极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本地反拐工作。
(二)完善经费保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反拐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