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4〕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认真落实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4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适应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进一步巩固成果、总结经验、完善机制、提升服务,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发展方向
(一)夯实基础,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发展。夯实政策基础,巩固完善全省统一的“联办共保”运行模式,保持农业保险政策稳定性,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夯实群众基础,继续优化农业保险条款,进一步降低费率和起赔点,提高保额和赔付标准,更好地得惠于农、让利于民。夯实服务基础,加快完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推动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向农业保险一线倾斜,提高农业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适应形势,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针对农民生产实际需求,促进农业保险由保险服务向保险和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相结合转变,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和保市场价值转变。不断丰富农业保险内涵和外延,促进农业保险责任由单一风险描述向指数型复合风险覆盖拓展。加大农业生产灾害预防、预警、施救等防灾防损工作力度,促进保险服务由单一灾后理赔向农业生产全过程服务转变。紧密结合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农业担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联动,推动保险服务由单一式向综合型转变。
(三)加强监管,确保农业保险规范发展。加强财务监管,严禁虚构保险标的、虚增承保数量、编报虚假赔案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加强业务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农户保费或赔款、私设“小金库”或用于其他支出。加强服务监管,严禁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少赔、惜赔,侵害农民合法权益。
(四)整合资源,促进农业保险协同发展。明确各参与主体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防止农业保险经营和管理缺位、错位或越位。省各有关部门、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理赔便利化机制,进一步缩短理赔周期,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动物防疫与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加大对死亡保险畜禽无害化处理力度,维护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
三、主要工作
(一)巩固农业保险运行模式。2014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继续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各50%。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宜保持相对稳定,各地要在公平市场准入、健全市场退出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农业保险政府采购行为。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违反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险办)有关规定和有碍公平的条款,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原则上不得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重点考量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所具备的条件,择优审慎确定当地保险机构,鼓励有资质、服务好、网络全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工作。严格履行农业保险服务协议,变更、续约实行逐级报批备案制。
(二)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进一步扩大主要种植业保险承保规模。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保险面广量大,对落实国家粮食安全地区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不断提高主要种植业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尽快实现主要种植业保险承保全覆盖。以补偿承保对象物化成本为基础,以保障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各地要加强对现有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动,不断扩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养殖业保险,对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创新,探索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在确保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稳定的同时,逐步提高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占比。
3.扎实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加大险种创新力度,积极开展水产养殖保险,稳步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努力提高渔业保险保障水平。认真组织船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完善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制度,鼓励渔业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逐步建立覆盖渔业全行业的风险保障体系。
4.继续推进农机具保险。加快推动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全省农机具保险全覆盖。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农业保险承办公司不得拒保农机保险。探索农机财产保险,研究制定农机财产保险条款,积极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农机具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基层农机部门签订委托协助办理保险业务协议,约定费用支付,专项用于农机具保险支出。
5.稳妥开办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鼓励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通过投保贷款保证保险获得融资;鼓励发展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及相关责任险等农村小额保险,积极推进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三)研究制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历年农业保险理赔情况统计分析,结合我省农业风险损失和农险经营状况,对农业保险费率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降低主要种植业保险费率,降低免赔率,提高保险金额,切实发挥好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作用。
(四)落实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主要养殖业保险,现有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以及农机具、渔业等农业保险险种,仍按原财政补贴政策执行。研究完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财政奖补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五)规范承保理赔工作。严格贯彻《农业保险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运作规范程度,各地要将“五公开、三到户”的规定严格执行到位,实现承保分户、理赔损失和财务支付清单“三单一致”,严格执行一卡通“转账直赔到户”制度。进一步扩大承保理赔情况公示面,除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外,将公示范围扩展到自然村或生产队组,让群众充分监督。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公害处理的死亡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等一律不予赔付。2014年,各县(市、区)按进度拨付保费补贴,按季度结清应收保费,优先落实理赔资金,加快赔款支付速度,提高理赔工作效率,养殖业保险从报案到赔付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完善大灾风险准备金和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全面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相关经验数据和保险精算原理,结合我省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自2014年开始,全省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自留保费准备金由各省级保险机构分别按自留保费收入的2%-4%、2%-3%、4%-6%比例区间,在征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同意的基础上自主计提,超额承保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按《办法》执行。各保险机构要按保费收入一定比例提取防灾防损基金,专项用于防灾减灾工作;发挥能动作用,结合我省各季节天气、灾害情况,配合各地农业技术部门积极开展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预防治理工作,更好地实现保险业社会服务功能。修订《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49号),进一步增强我省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使用范围包括主要种植业、养殖业险种和其他高效设施农业在内的所有农业保险险种。
(七)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重点加快全省农业保险网建设,围绕建设农业保险的重要宣传载体,引导农户深入了解农业保险知识,及时掌握各项惠农政策;围绕提供农户查询投诉的主要途径,方便农户及时了解投保理赔信息,畅通农户信访渠道,提高基层农险工作透明度;围绕打造全省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和工作交流平台,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典型示范的作用,提高各地农业保险工作水平。
(八)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金〔2012〕31号),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的筹集、核算、使用与管理,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的监督检查,每年对辖区内抽查的覆盖面不低于50%。加快建立对各地农业保险工作动态跟踪检查机制,对有各类虚假投保、虚假理赔、截留挪用保费资金及理赔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省将按照《会计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收回相关财政补贴资金,实施行政处罚,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于参与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行为的保险机构,将取消其在省内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资格;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障措施
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省农险办要加强全省农业保险的顶层设计和工作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成员单位例会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制定处置方案。各地要切实履行领导、组织、协调职责,认真分析研究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培训工作。切实加大农业保险政策、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为农业保险工作深入推进创造良好氛围。省、市两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重点加强对有关部门农业保险工作人员政策、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培训。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重点做好对乡镇、行政村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等的保险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各省辖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1次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向省农险办汇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联合对各地农业保险规范经营情况开展定期检查,适时组织外部审计力量进行抽查。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