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卫规(农卫)〔2013〕1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保障广大参合人员的健康权益,切实减轻农村大病患者的实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现印发各地。请各新农合统筹地区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具体意见,请及时与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 《江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下列事项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在统筹地区非定点的医疗机构或未经转诊外出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已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情形的可除外。
2.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物。
3.《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4.医用耗材、药品、检查等单个计价单位的定价超过统筹地区规定最高值的。
5.在非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材料等费用。
6.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
7.统筹地区规定的其它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