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规〔2013〕5号
现将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率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