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明确补充公告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或认定。
凡属于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制作《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凡属于审批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制作《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的,应当按规定提供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资料,并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的第一条第十四项至十七项增值税优惠项目,需提供的备案资料要求详见附件。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