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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01 11:06 字体:[ ]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监测资料使用
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水规〔2012〕6号  2012年10月1日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相关单位:
     《江苏省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资料,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泥沙,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降水量、蒸发量、墒情等实施监测的数据和整编后的资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水文监测资料,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水文监测资料使用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下列行为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审查:
  (一)编制行政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
  (二)进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论证、可行性研究、设计;
  (三)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排污口设置论证、水环境影响评价;
  (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省级水文机构负责审查;其他由市级水文机构负责审查。
  第七条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由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审查权限的水文机构提出申请:
  (一)编制行政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排污口设置论证、水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等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前提出申请;
  (二)重点项目建设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前提出申请。
  第八条 使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申请表;
  (二)水文监测资料来源说明和资料索引;
  (三)属于建设项目的提供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四)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第九条 使用其他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申请书;
  (二)水文监测资料提供单位的资质证书;
  (三)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四)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内容及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属于建设项目的提供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使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的,重点审查资料的用途、来源及可靠性。
  (二)使用其他来源的水文监测资料,重点审查:
  1.资料用途;
  2.提供资料单位的资质;
  3.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4.是否符合规范。
  第十一条 水文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水文监测资料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审查意见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料完整性、可靠性的综合评价;
  (二)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
  (三)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四)资料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五)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 经审查的水文监测资料,只适用所申请事项。
  第十三条 未经水文机构进行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论证、审批(审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规划调整、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变更,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审查的水文监测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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