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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6 15:39 字体:[ ]

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
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民规〔2011〕1号  2011年5月16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档案局:
        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共同制定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民政档案的组成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密、统计、利用、移交等各项制度。
        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两部分管理:社会组织注销前的登记档案由社会组织登记机构管理;注销后的档案,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完成整理后移交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称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六条 各级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档案室的监督、指导、检查,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整理、保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按照规定提供档案利用;
        (三)及时统计档案数量及其变化情况;
        (四)向档案室移交档案;
        (五)岗位变动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承办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年度检查、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清点,符合归档要求的,予以接收,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业务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补正。
        第八条 档案载体与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注销前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整理:
        (一)档案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
        (二)将文件材料中不利于保管的装订物去除;对残缺破损的文件材料要进行修补;易褪变的文件材料要进行复制或字迹加固;大于A4幅面的要折叠;
        (三)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遵循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按照登记证号的顺序排列;
        (四)各个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规定收集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按事由结合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件与附件为一件,复制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和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为一件。同一事由的文件材料应当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在一起,不同事由文件之间的排列,以同一事由形成的文件中最后一份文件的形成时间为排列依据;
        (五)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装订方式应当有利于保管和利用;
        (六)归档文件按照排列顺序编制归档号。在每件归档文件的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填写登记证字号、件号和每件的页数。件号为一个社会组织内文件的排列顺序号,页数指每一件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的总数;
        (七)逐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有检索价值的附件,应当在题名栏用()注明附件的文件名。
        第十条 注销后的档案的整理: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注销后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不再分成三类,统一作为民政档案中的社会组织登记类,一个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为一卷,按照注销的时间先后重新排列,编制案卷号,案卷号按照社会组织注销的时间先后顺序编制,从“1”开始依序排列,并在每件的归档章上标注;
        (三)按照归档章上的件号顺序依次放入标准规范的无酸档案盒中,在盒脊填写年度、类别代号(或目录号)、卷号、登记证号、盒号、起止件号。一盒装不下的,可以分成若干盒。年度填写注销年度;类别代号(或目录号)按照本单位档号的编制规则统一编制;卷号与档号章上相同;盒号指一卷内分盒的编号,从“1”开始;起止件号指本盒中第一份文件和最后一份文件的件号,中间用“_”相连;
        (四)每个档案盒的文件最后,应放置备考表。项目包括本卷共几盒几件、本盒文件的起止件号、文件缺损、移出情况、整理人、检查人、整理时间等。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做到防盗、防火、防强光、防尘、防潮、防渍、防有害生物等,保证档案的安全保管。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配备专用的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和档案管理系统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进行管理,建立目录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全文数据库,实现在线归档和在线查询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使用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江苏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苏档发〔2005〕6号)等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能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注销后30日内,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完成整理后向档案室移交,并履行相关的移交手续;档案室保存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随同其他门类的民政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一同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图略)

 

附件:      

 

 

 

 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夹;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住所证明;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机构负责人简历;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及相关变更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活动资金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它材料。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它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样式;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它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更名称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印章式样;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基金会银行帐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会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会年检文件材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会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清算报告书;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其他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其他材料。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其他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核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文件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承包单位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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