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经dafabet888官网:领导批准,按照dafabet888官网:提出的2010年年底前实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三个全覆盖”的要求,省有关部门对省级行政权力再次进行了清理审核和调整。现将清理审核和调整的省级行政权力在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分期刊登。
(政府信息公开办)
(共229项,其中行政许可37项;行政处罚167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强制7项;其他行政权力18项)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国、省道改线的许可 |
行政许可(下同)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法定)(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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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穿、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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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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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限载车辆确需行驶公路或者公路桥梁,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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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高速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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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更新砍伐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一次数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200株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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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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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扩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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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因施工需分流、中断高速公路、国、省道交通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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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增设或者关停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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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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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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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桥梁、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许可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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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京杭运河苏北段、两淮里运河航道上建设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 |
苏北航务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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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的许可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授权)(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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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更新(换)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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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增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包车(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车辆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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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增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班线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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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变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客运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经营主体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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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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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延续经营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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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国际船舶管理的许可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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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内河船员适任许可 |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授权)(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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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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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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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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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船舶检验许可 |
江苏省船舶检验局(授权)(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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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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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内河船员服务机构许可 |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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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许可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法定)(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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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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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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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交通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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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交通建设项目不招标而直接发包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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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调整、变更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许可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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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办理省、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地址等有关手续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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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办理省、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等有关手续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授权)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委托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受委托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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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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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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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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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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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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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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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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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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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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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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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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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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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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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设置、变更收费站,或者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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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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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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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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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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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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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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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或者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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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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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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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擅自关闭收费道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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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按照规定提交资料或者报送有关信息、数据或者未按照要求发布路网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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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经批准进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养护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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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高速公路的特定范围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广告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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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违反规定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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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要求行驶公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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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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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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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法定)(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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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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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处罚 |
委托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受委托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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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对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测,以及公路、桥梁未达到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仍不组织养护,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交通部门可以组织采取强制性检测、养护措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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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授权)、苏北航务管理处(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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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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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建设、设置临河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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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未按照审查决定内容建设、设置临河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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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建设、设置跨河、过河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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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未按照审查决定内容建设、设置跨河、过河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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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施工结束后未恢复航道原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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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实施疏浚、清障作业,向航道内和航道边坡弃置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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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按照要求实施疏浚、清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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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专设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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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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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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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危害、损坏航标、标志标牌和整治建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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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船舶超过等级限制使用航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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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在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堆放物料、建造房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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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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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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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在引航道内从事水上货物交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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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在引航道内设置码头、装卸设施、加油船、趸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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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船舶进出闸室时抛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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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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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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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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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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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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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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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向航道内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的、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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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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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6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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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在苏南运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缘10米范围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污染物,在水域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船和容器行政处罚 |
航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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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在苏南运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缘10米范围内擅自挖土、取土的处罚 |
航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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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在苏南运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缘10米范围内移动、涂改、损毁、遮挡助航导航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的处罚 |
航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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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在苏南运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缘10米范围内利用航道两岸树木护岸、拦杆、交通安全标志、助航导航设施带缆、抛锚的处罚 |
航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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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在苏南运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缘10米范围内其他影响、损坏航道、航道设施、交通安全标志行为的处罚 |
航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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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02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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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违反建设港口设施的和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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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无证或超越资等级承接任务的处罚 |
委托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受委托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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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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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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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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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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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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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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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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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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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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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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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公路工程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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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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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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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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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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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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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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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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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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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监理企业违反《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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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从业单位申请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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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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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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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检测机构有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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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检测机构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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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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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法定)(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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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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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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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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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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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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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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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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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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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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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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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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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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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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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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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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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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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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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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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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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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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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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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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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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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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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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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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必须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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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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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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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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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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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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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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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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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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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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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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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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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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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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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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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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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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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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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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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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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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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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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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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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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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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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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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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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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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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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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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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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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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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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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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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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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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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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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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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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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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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借用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减免车辆通行费凭证通过收费道口的处罚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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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擅自移动收费公路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的处罚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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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未及时修复损毁的收费公路或者清除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碍的处罚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取消 |
行政征收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不拆除收费设施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委托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受委托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
|
2 |
擅自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
3 |
中止拒绝接受车辆限载检查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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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责令车辆暂停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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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拒绝接受车辆超限检查、检测的,或者超限运输违法状态未消除的,或者对公路造成损害并拒绝赔偿的,中止车辆运行,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车辆停放到指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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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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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代履行疏浚、清障义务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授权)、苏北航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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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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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擅自移动收费公路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的,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中止车辆运行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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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法定)(下同) |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3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 |
4 |
施工图审批 |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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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计变更审批 |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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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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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路施工作业恢复交通验收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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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收费公路的鉴定和验收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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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确认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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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管船闸过闸费免缴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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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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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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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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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
行政裁决 |
委托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受委托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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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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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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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责令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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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责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
其他 |
委托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受委托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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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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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收缴航道赔(补)偿费 |
其他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苏北航务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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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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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注销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的,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件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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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取消(调整至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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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取消(调整至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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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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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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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