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fabet888官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苏政发〔2011〕69号 2011年5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旅游业快速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拉动国民消费、增加社会就业、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促进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率先建成旅游强省,把旅游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江苏成为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旅游业总收入突破10000亿元,年均增长17%以上;接待海内外旅游者6亿人次,年均增长11%;旅游增加值突破4000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6%;全省城乡居民年均出游3次,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10%以上;全省旅游就业人数440万人,占全省城乡就业人数的9%。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旅游市场秩序明显改善,旅游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旅游业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进相结合,更加注重利用市场机制促进旅游发展;坚持规模增长与结构优化相结合,更加注重提升旅游经济质量;坚持主业提升与融合发展相结合,更加注重培育旅游产业新业态;坚持入境旅游与国内旅游相结合,更加注重旅游拉动消费;坚持产业发展与旅游惠民相结合,更加注重提高旅游综合效益。
二、主要任务
(四)创响旅游品牌。围绕“水秀山灵、古韵今辉”的旅游特色,重点培育“环沪名城”、 “吴韵汉风”、 “江南水乡”、 “东方湿地”、 “乐购江苏”、“淮扬食府”等旅游品牌,全力塑造“美好江苏”旅游形象。
(五)丰富旅游产品。加强旅游目的地建设,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教育、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环保、水利、海洋、地质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构建以观光旅游为基础、休闲度假为主导、新型业态为特色的旅游产品体系。积极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加快培育生态旅游示范区和乡村旅游精品。做强休闲观光农业,培育一批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县、示范园、示范村。大力发展商务会展旅游,重点发展休闲度假旅游。推进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和大型主题公园。优化发展城市滨水空间和旅游特色街区。鼓励旅游产品创新,引导支持高端休闲产业、旅游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娱乐产业、旅游咨询服务产业等旅游新业态的发展。加快重大旅游项目开发,进一步提升景区品质,到2015年,完成一批投资10亿元以上的景区重点项目,拥有4A级以上旅游景区150家。
(六)壮大旅游企业。支持旅游企业做强做大,在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旅游交通等领域培育一批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推进旅行社批零体系建设,形成一批在全国有竞争力的旅游批发商。积极稳妥地兴办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旅行社。吸引国际品牌旅游企业落户江苏,建立品牌联盟。积极培育地方品牌企业。支持大型旅游客运企业打造“江苏快旅”。鼓励我省旅游企业“走出去”,开拓境外客源市场。到2015年,全省拥有大型旅游集团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各5家以上,五星级饭店100家以上,发展一批度假型酒店和特色酒店。
(七)延长旅游产业链。推进旅游产业延伸,发展策划设计、咨询服务和创意产业。完善旅游商品研发产销体系,建立江苏省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基地和集散地。大力发展旅游装备工业,集中布局,打造省级旅游装备品制造基地。发展旅游娱乐业,打造面向游客的品牌特色演出。充分利用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场所开展人文旅游。加强旅游业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的注册、运用与保护,培育一批具有江苏地方特色和较强影响力的知名旅游品牌。
(八)加强宣传推广。实施大旅游战略,注重整体形象推广和企业产品营销相结合,充分利用外事、商务、侨务、对台、文化、广电、出版、电信、邮政、民航、铁路、公路等渠道,借助外宣、招商、会展、对外友好和文化交流等活动,广泛开展旅游宣传。强化媒体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逐步在境内外重点客源地设立旅游办事处、咨询中心。深化长江三角洲地区、苏鲁豫皖区域旅游合作和国际旅游合作,提升旅游联合营销水平。
(九)扩大旅游节庆效应。整合旅游节庆资源,培育省级旅游节庆品牌。支持各地举办有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积极举办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和相关赛事等重大活动。
(十)实施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制订《江苏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弹性安排带薪休假时间。推进企事业单位开展奖励旅游。鼓励学校开展修学旅游,将修学旅游作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与银行合作发行旅游信用卡,方便旅游消费。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的门票优惠政策。营造居民友善、文明待客的良好氛围。
(十一)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以游客满意度为中心,建立旅游质量监督网络。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监、价格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整治旅行社“零负团费”、旅游商品侵权假冒、强迫购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旅游收费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应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临时性活动除外)。做好旅游投诉处理工作。
(十二)强化旅游管理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积极研究修订《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加快旅游标准化进程,制订、实施一批地方标准。实行旅行社等级评定制度和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开展导游员等级考核和评定,进一步强化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十三)改善旅游交通条件。加快建设综合旅游交通体系,增加航空、铁路、公路、水上旅游交通运力,鼓励开展旅游包机、旅游专列业务,建设邮轮、游船和游艇码头。发展城市旅游专线交通,促进城市公交服务覆盖城市景区,农村公路覆盖乡村旅游点。健全自驾游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旅游车辆异地租赁业务。完善旅行社车票预售制度和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加快建设集网上选车、网上调度、网上结算等为一体的旅游客运信息平台,提高旅游客运公共服务能力。
(十四)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咨询服务、旅游救助服务、旅游消费权益保护、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旅游志愿者服务系统。落实《长江三角洲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完善旅游引导标识系统。加强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建设,构建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在市、县、重点旅游镇(村)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业中心建立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旅游经营场所设立旅游信息咨询点。加强重点城市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加强旅游景区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房)等环卫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维护旅游景区良好的环境和秩序。推广国家星级厕所标准,改善旅游景区厕所条件,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要对游客开放。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省级重点旅游项目的水、电、通讯等及时到位。
(十五)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以旅游信息化推动旅游现代化,加强旅游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旅游信息网络。深化与国内重要旅游电子运营商的合作,支持我省重点旅游网络运营商做大做强。加强政府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完善12301旅游公益服务热线和96196交通服务热线建设,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信息。引导旅游企业信息化改造,开展旅游在线服务,推动旅游景区数字化建设,支持大型景区、旅行社和住宿餐饮企业合作建立电子信息网络。探索发展智慧旅游。
(十六)健全旅游安全机制。落实旅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旅游交通、旅游饭店、景区设施和旅游餐饮的安全检查。完善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推进旅游责任险统保工作,形成新的旅游保险赔付和保障机制。
(十七)积极推行节能环保。加大旅游景区水体保护力度,强化景区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切实改善景区水环境。强化旅游规划环评,合理确定旅游景区游客容量。鼓励饭店、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运用节能减排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调整旅游运力结构,积极推广高效低耗、节能环保、安全舒适车型。推进低碳旅游方式,5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
三、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的监测评估和旅游统计指标体系,重点地区要将旅游发展指标列入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目标。充分发挥各级旅游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综合协调旅游发展中规划、政策和重大项目的衔接工作。旅游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发展的规划、宣传、管理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整体合力。
(十九)创新旅游体制。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试点,积极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加快推进各级旅游行业协会人员及财务关系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发挥旅游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
(二十)科学编制旅游规划。发挥规划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将《江苏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旅游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和旅游部门每年联合发布省旅游基础设施及重点旅游项目。旅游规划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等相关规划衔接。旅游项目建设、规模应当符合所在地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编制并有效实施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对重点旅游项目的规划实施,旅游部门要加强指导。
(二十一)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旅游教育,促进省内高校旅游教育资源优化整合,完善初、中、高级人才教育体系,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旅游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旅游创业培训,实施旅游企业家培养工程,推行旅游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强在职教育,推行旅游职业技能鉴定,5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完善导游激励机制,切实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强化旅游行政机关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
四、扶持政策
(二十二)加大政府对旅游业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宣传促销、重点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教育培训等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安排支持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根据财力增长逐年有所增加。加强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的协调配合,设立江苏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探索建立旅游发展投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旅游领域,扶持旅游大项目、大集团建设。省级财政安排使用的各种产业、外贸、节能、文化、新农村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二十三)拓宽旅游发展融资渠道。鼓励国际资本、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项目,参股旅游企业。积极借助资本市场力量,推进旅游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符合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把旅游招商列入境内外重大招商活动之中。
(二十四)支持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管理政策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土地供应,积极支持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岛屿等开发旅游项目。新建旅游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付,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二十五)实行旅游业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旅游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省内有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的旅游企业,按规定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区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宗教场所、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景区内非经营性使用的陆地、河流、河滩、湿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
(二十六)扶持旅游企业发展。完善对旅行社吸引境内外游客的奖励政策,制订支持旅行社开展包机、专列、邮轮旅游业务的奖励办法和扶持措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并可依据相关开支标准凭旅行社发票报销,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在相应科目中列支。星级饭店可参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会务接待的统一招标。将主要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重点项目的道路连接线及交通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公路网规划,给予资金支持。扶持旅游运输企业发展,旅游客运汽车包车牌证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批,对实行旅游公车公营的企业运力投放给予政策倾斜。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补偿机制,支持发展城市旅游专线交通。商业性投资性质的旅游景区享有门票自主定价权。对规划发展的旅游饭店扩建、装修、设备更新等建设内容,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