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村
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12号 2011年4月27日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务)局:
现将《江苏省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
江苏省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委、dafabet888官网:《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dafabet888官网:令第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性资金设立、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长效管护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五年。市县财政也应作出相应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且纳入省规划的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
第四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绩效目标。建立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整治目标。
第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全省农村河道全面疏浚一遍和建立农村河道轮浚制度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疏浚(含轮浚)规划,本轮河道疏浚规划应与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二)分级负责。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长效管护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益受惠的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之一,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资金安排上实行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共同投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间资本等多种形式投入到河道长效管护。
(三)分步实施。按照先完成全面疏浚一遍,再根据河道复淤情况进行轮浚的要求,对直接影响生产生活、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河道限期疏浚整治,其他河道因地制宜按计划分步实施疏浚整治。
第六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由财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参与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规划的编制、审定;
2.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年度计划的审定;
3.负责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4.负责工程资金管理,实行河道疏浚整治财政补助经费县级财政报账制;
5.负责工程概决算审核;
6.开展河道疏浚整治工程绩效评估;
7.会同水利部门对河道疏浚整治工程进行验收。
(二)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规划的编制、审定;
2.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年度计划的编制;
3.配合财政部门审核安排财政补助资金,负责工程建设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投入的筹措,做好成本归集、财务核算及编制工程概决算工作;
4.负责工程实施组织管理,指导建设单位招投标工作;
5.负责工程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督;
6.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验收;
7.负责河道疏浚绩效评估。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以县为单位编制总体规划,由市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市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县(市)水利、财政部门以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总体规划和省相关部门下发的年度项目指南及省补资金控制额度为依据,于每年10月中旬前编报下年度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报市水利、财政部门审批汇总,报省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经批准的年度疏浚工程实施方案是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市财政、水利部门批准。
第九条 省水利、财政部门依据确定的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规划,对市有关部门联合上报的河道疏浚整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省财政厅按照当年预算安排及有关补助标准,下达年度省级补助资金计划及应补额度80%省补资金。
第十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行项目所在地公示制。建设单位将河道疏浚项目名称、工程标准、资金筹集、实施时间、施工单位、监理人员等在项目所在地相关媒体或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以财政投入为主导,省级补助按照省确定的补助政策,依据土方工程量进行综合补助;市、县(市、区)财政补助总额,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按不低于省补资金的1、0.8、0.4比例配套,不足部分由受益乡镇和群众投资、投劳解决。
第十二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省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土方工程,包括排水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农村河道沿线坡面水土保持、小型水工建筑物维修改造补助等。
第十三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费由省在省级补助经费中按照2.5%的标准统一提取后下达,各地不得再从省补资金中提取,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勘测设计、招投标、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等,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河道疏浚施工合同以及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工程量完成情况审核意见是县级财政报账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资金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省相关规定管理,具体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规定。
第十六条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完工市级验收前必须完成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70%的报账,凡报账不及时、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应列入市级验收结论,作为扣减省补资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水利、财政部门依据市级验收结论和抽验结论,可以在一个市范围内对应补额度20%省补资金进行调节下达;省水利、财政部门抽验结论与市级验收结论有较大差距的,则按比例扣减该市下年度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省补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河道管护实行分级考核制。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严格按照dafabet888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51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水农〔2010〕2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农村河道长效管护考核,省级考核结果作为省级河道管护引导资金分配依据。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组织管理。县乡河道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模式,按照河道等级和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组建。乡镇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批,县级相关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由该部门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 县乡河道疏浚整治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接受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招标实行预审制,具备相关施工设备以及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和企业预审合格可参加投标;未达到限额的可由相关部门组织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乡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中标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村庄河塘可将有关村民委员会增列为第三方,负责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协调处理施工中有关地方矛盾。
第二十二条 县乡河道疏浚整治推行项目监理制,村庄河塘可推荐项目所在地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与全过程监督,做好工作日志,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县级水利部门应安排专职统计人员,按照省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统计报表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确保年度工程4月底前完工,工程竣工应及时验收,5月中旬前完成县级自验,5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工程验收包括检查档案资料、现场抽查河道疏浚整治情况、走访受益群众三方面。县级自验各类农村河道现场检查全覆盖;市级验收县级河道现场抽查全覆盖,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抽查不少于1/3土方量或不少于1/3河道数量;省相关部门依据市级验收结论,对全省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进行抽验。省级抽验以一个县(市)范围内为主,重点对市级验收情况进行复核,不断提高农村河道疏浚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验收资料包括:(1)项目批复文件;(2)组建项目法人批复文件;(3)项目公示资料;(4)招投标资料;(5)相关合同文本;(6)监理资料;(7)筹资凭证;(8)报账凭证;(9)疏浚前、中、后影像资料或照片;(10)工程决算及县级审计部门审核意见;(11)县级自验小结;(12)长效管护责任合同;(13)市级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扣减下年度计划及补助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技术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制度,上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制”,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对群众来电、来访认真进行核实,违反规定的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同时扣减以后年度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文件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3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