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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4:43 字体:[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
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0〕5号  2010年11月9日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对用好抓好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三个关键人的要求,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在结合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在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修订完善。
        联系人:厅建设办,程钢,电话:025-52853036,传真:025-52853028,电子邮箱:zbb@jscd.gov.cn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交通项目”)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从业行为考核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负责人是指交通项目现场施工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跨江大桥主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常务副经理)、总监办的总监(或者现场监理组的驻地监理组长)。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交通项目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建设办”)负责交通项目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等级的审定、公示及公告等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现场负责人的信用状况作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价依据之一。交通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将现场负责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在招标资格预审、评标阶段对现场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章 现场负责人信用档案建立和更新


        第六条 现场负责人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担任现场负责人的经历;
        (三)在建项目的从业情况考核记录;
        (四)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奖励、处罚、通报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在省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建立信用档案时,应当同时登记建立现场负责人个人信用档案,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www.jscd.gov.cn)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填写本办法第六条(一)(二)(四)项信息。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填写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依法进行年检、年审和变更的,应当在年检、年审和变更后的30日内进行更新;未按上述要求更新的,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负责人使用其信用档案,直至其更新有关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或者更新信息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以及非本省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或者更新信息的校验和确认;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其他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或者更新信息的校验和确认。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交通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处罚、不良行为通报的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部门。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采集的奖励、处罚和不良行为通报的记录,填入现场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定期向本省人民检察院查询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行贿记录,并填入相应信用档案。


第三章 现场负责人从业情况考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的同时,应当对项目现场负责人的从业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 考核现场负责人的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完成之日止。
        因客观原因合同生效之日未实际履行的,以合同实际履行日期为考核开始日期。
        项目交工验收、合同段交工验收或者合同段工作完成后至项目竣工验收期间,除现场负责人有不良行为外,不再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现场负责人的职业道德和廉政合同履行、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质量和安全控制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有关人员(可以包括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代表)组成的五人或者五人以上(单数)考评小组负责实施。
        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以扣分法进行综合评定。季度考核满分为100分,最终考核得分为100分减去各考核分项扣分后的余值,100分扣完为止。综合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值(评委为七人及七人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每季度考核结束后填报季度考核综合记录汇总表(见附表3);省交通运输部门每年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年度评定综合得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每季度对现场负责人进行一次考核,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进行考核,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考核结果填入招投标信息系统。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填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记录和公布。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交通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并将本办法和考核细则纳入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则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负责。填报的考核结果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重新评定的具体材料。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现场负责人考核工作的检查,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或者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制定的考核细则责成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重新核定现场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现场负责人。


第四章 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季度考核情况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将现场负责人的信用确定为AA(优秀)级、A(称职)级、B(基本称职)级、C(不称职)级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AA(优秀)级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有优良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精通业务和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和职责,勤奋努力,在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方面业绩突出,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各季度均为优或者良。
        当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当年季度考核中最低得分不少于80分。
        (二)A(称职)级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业务和管理工作,履行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努力,在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方面完成工作目标,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没有被评为差且最多只有一个季度被评为中。
        当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当年季度考核中最低得分不少于70分。
        (三)B(基本称职)级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职业道德一般,基本了解业务和管理工作,工作态度一般,管理能力不强,仅能勉强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缺乏主动性,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方面有一般失误,或者发生一般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发生一般质量或者安全责任事故,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有一个季度被评为差或者有两个季度被评为中。
        当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和各季度考核得分均在60分(含60分)以上。
        (四)C(不称职)级
        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方面有重大失误或者发生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采用行贿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两个以上(含两个)季度被评为差或者三个以上(含三个)季度被评为中。
        当年季度考核有一个季度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现场负责人参与的交通项目获得国家、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优质工程奖,且在该合同履行期间现场负责人未更换的,其在获奖年度中可以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第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廉政合同的现场负责人直接定为B级,违反廉政合同并采用行贿手段谋取利益的现场负责人直接定为C级。
发生被安全监督部门或者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直接定为C级。


第五章 考核评定结果认定、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现场负责人从业情况的季度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并书面告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被考核人的从业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考核的其他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收到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责成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是否变更考核得分的决定。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交通运输部门,并由省交通运输部门相应变更考核得分。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被评为AA(优秀)级和A(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名单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并将正式确定为AA(优秀)级和A(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名单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B(基本称职)级和C(不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其从业单位发出抄告书。收到抄告书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责令现场负责人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整改的书面验收意见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对抄告书有异议的从业单位或者现场负责人,在收到抄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收到到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可以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信用等级提出要求,作为评审、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条 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评标阶段,对现场负责人的相关评定应当以其在信用档案记录中的最近一次信用等级作为评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关评审、评标办法中对现场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应当单列分值进行评定,分值权重在资格审查阶段应当为10~15%,在评标阶段应当为3~5%。
        第二十二条 评审、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资格预审、评标时,对信用等级为AA(优秀)级的现场负责人,应当给予其信用分满分。在综合得分及施工、监理单位信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该现场负责人所在的施工、监理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和中标推荐的排序优先。
        对信用等级为A(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其信用应当扣分,但最多扣减不超过信用分的20%。
        对信用等级为B(基本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其信用应当扣减其信用分的30~40%。
        信用等级为C(不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以拒绝其作为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参与资格预审申请或者投标。
        第二十三条 现场负责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合同段交工验收或者合同期内工作完成并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其他项目担任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中止作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在新项目投标中,其信用等级至少降低一级。因其他原因中止的,在新项目投标中,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的现场负责人参与交通项目时间不满一个年度或者初次担任现场负责人的,其信用等级暂按其从业单位在省交通运输部门当期的信用等级确定,但最高只能为A级。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后,不再从事现场项目管理的,其信用等级在两年内保持不变,两年后按照初次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确定其信用等级。被评为B(基本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直至项目完成后一年内信用等级最高为A(称职)级,一年后按照初次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确定其信用等级。被评为C(不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直至项目完成后两年内信用等级最高为A(称职)级,两年后按照初次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资料应当在其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归档,其从业单位发生变更时,由新的从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档案中已经录入的以往考核评定资料不再作认证。需要更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现场负责人考核评定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对现场施工项目常务副经理进行考核并纳入其信用档案。
        交通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信用评定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一、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季度考核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扣分标准

1

职业道德

廉政合同履行

当季在现场工地出勤未达到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天数

1分/天(5)

有事离开现场,未按有关制度事先报驻地监理组长批准的

2分/次(10)

由于自身原因,在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的

5分

由于自身过错,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

20分

未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的

20分

检查中发现有恶意虚报计量、虚报变更等相关资料行为的

10分

未经监理书面审核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的

10分

违法分包或转包的

20分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1-10分

2

技术能力

管理能力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业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

10分

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

1分/次(5)

专业工程师擅自离岗后未及时作出补救措施的

2分/次(10)

由于自身管理原因,发生各类纠纷,并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

5分

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未达标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5分

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力、以包代管,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5分/次(10)

由于自身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0分

不按规范进行施工,又拒不整改的

5分

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5分/次(10)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1-10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扣分标准

3

质量和安全控制能力

现场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不完善,又拒不整改的

10分

检查中发现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违规操作、事故防范措施不全的,又拒不整改的

5分/次(15)

发生质量问题,又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分/次(10)

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按一级一般质量事故、二级一般质量事故、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等级

25、20、15分/次

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后不按要求整改的

25分/次

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后虽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10分/次

发生质量事故拖延报告期限的

20分/次

发生质量事故谎报的

30分/次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40分/次

发生安全生产问题,又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分/次(10)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其事故伤亡和损失程度

15~25分/次

发生安全事故拖延报告期限的

20分/次

发生安全事故谎报的

30分/次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40分/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1-10分

4

工作业绩

现场负责人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市级、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10、20分/次

现场负责人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市级、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

加2、5、10分/次

注:1、括号中的数值为当季最大扣分值,如该项没有括号,则可以按实扣分,没有上限。

  2、由于自身原因,在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的,不得评为AA(优秀)。

  3、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的酌情扣分,应有明确的事项和充分的理由。

  4、工作业绩的批评和表彰只计一次,以后季度不再重复考虑。

   

附表2             二、现场总监或驻地监理组长季度考核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扣分标准

1

职业道德

廉政合同履行

当季在现场工地出勤未达到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天数

1分/天(5)

有事离开现场,未按有关制度事先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告的

2分/次(10)

由于自身原因,在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驻地监理组长的

5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扣分标准

1

职业道德

廉政合同履行

由于自身过错,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求强制更换的

20分

在未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驻地监理组长的

20分

与承包人串通虚报工程量或虚报变更资料的

10分

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材料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分/次(20)

现场各类监理报表弄虚作假的

5分/次(20)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1-10分

2

技术能力

管理能力

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日志记录不全的

2分/次(10)

对施工工序独立抽检频率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5分/次(20)

资料签认不规范的

2分/次

现场监理人员擅自离岗后未及时作出补救措施的

2分/次(10)

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

1分/次(5)

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业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0分

发现施工现场质量或者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提出,并监督施工单位消除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5分/次(20)

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未作明确要求的

2分/次(10)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1-10分

3

质量和安全控制能力

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的

2分/次(10)

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且监理负有责任的,按一级一般质量事故、二级一般质量事故、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等级

25、20、15分/次

发生质量事故拖延报告期限的

20分/次

发生质量事故谎报的

30分/次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40分/次

需检测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

2分/次(10)

发生安全生产问题的,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的

2分/次(10)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监理负有责任的,按其事故伤亡、损失程度和责任程度

15~25分/次

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拖延报告期限的

20分/次

发生安全事故谎报的

30分/次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40分/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1-10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扣分标准

4

工作业绩

现场负责人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市级、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10、20分/次

现场负责人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市级、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

加2、5、10分/次

注:1、括号中的数值为当季最大扣分值,如该项没有括号,则可以按实扣分,没有上限。

  2、由于自身原因,在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驻地监理组长的,不得评为

  AA(优秀)。

  3、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的酌情扣分,应有明确的事项和充分的理由。

  4、工作业绩的批评和表彰只计一次,以后季度不再重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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