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
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苏水规〔2011〕1号 2011年1月4日
各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建管职责,规范建管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规范、质量和资金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国家和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省财政厅、水利厅《江苏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7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的小农水重点县项目(专项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我省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财政厅、水利厅为我省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具体负责所辖项目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农水重点县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利(务)局组建,报市水利部门审查批复。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总责。项目法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明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执法力度,严格查处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和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进行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协调安排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三)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
(五)组织开展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
(六)负责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的省级验收工作。
第八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水利(务)局负责对辖区内小农水重点县工程的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指导、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区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转报工作。
(二)负责批复辖区内小农水重点县年度工程实施方案。
(三)负责批复工程设计变更和预备费动用等,超过概算总额10%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省级核备。
(四)按照省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所辖区的年度投资计划;协调市级建设资金落实工作。
(五)负责和协调项目法人组建的审批、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
(六)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参与招标文件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七)负责工程计划、资金、工期、质量、生产安全等责任制落实督查,负责工程建设进度、统计情况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八)组织小农水重点县年度工程检查、监督、市级验收。
第九条 各小农水重点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务)局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和协调项目法人机构的组建,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二)负责工程建设方案、实施方案和标准文本的编报工作。
(三)按照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建设计划和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初审和上报。
(五)负责工程预备费动用的初审、上报工作。
(六)负责县级以下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七)做好确有需要的工程征占地和地方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研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重大问题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对工程资金、工期、质量等责任制落实进行督查。
(十)负责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协调落实年度工程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计划制定和验收准备工作;组织工程完工和初步验收。
(十一)负责工程项目的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等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和生产安全负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工程开工申请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招标工作,制定招标方案。组织工程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评标专家,审查投标人资质,择优选择中标人。
(四)在满足主管部门总体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编制上报项目施工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
(五)负责编报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投资,按时办理工程结算和审价;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六)负责管理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工作。
(七)负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组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工程验收通过后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上报工作。
(八)负责设置项目标识牌。在各项目区设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标志牌,标明工程建设相关内容,包括建设时间、工程量,资金投入及渠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管理制度等。
(九)按规定定期上报工程进度和信息,编制上报工程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安全、财务报告和绩效评价等信息。
(十)负责工程验收计划的制定,并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十一)工程完成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项目投入使用前,协助管理单位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5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3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在县级及以上招投标有形市场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招标组织形式,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亦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发布招标信息前,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报告、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落实情况等资料。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标人资格、资信的审查。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达到水利工程施工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第十七条 少于3个投标单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
第十八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法人要按规定做好中标人公示、合同谈判、签订合同、退回投标保证金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 建设监理管理
第十九条 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应实行建设监理制,可通过招标或委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和未经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承诺,选派满足要求的总监及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细化监理规划和细则,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加强旁站、巡视、跟踪检测,严格把好每道工序完成后的验收签字、确认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予以纠正。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测、设计业务。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的编制单位应满足水利勘测、设计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各重点县《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不得擅自变自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需报省辖市财政局、水利(务)局批准,重大项目变更并抄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核备。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管理各方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和检查处理制度,落实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小农水重点县工程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检测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利(务)局和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利部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县水利(务)局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水利(务)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二)建立安全施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三)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乡镇共同筹集,按照批复文件的投资比例分别落实到位;中央和省级资金用于主体工程建设,省级以上资金建设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1%,且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不足部分由项目县解决。
第三十六条 拆迁清障等未纳入专账管理的自筹投入,需完善核算手续。土方投工投劳折资严格按照“一事一议”政策规定和《关于江苏省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土方工程投劳折资管理要求的通知》(苏水农函〔2010〕3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工作由省水利厅、财政厅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资金拨付实行财政报账制,根据财政部门建账监管要求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专账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核算建设成本。
第三十九条 工程完建后,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八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十一条 县级初验通过后向所在市财政局、水利局申请市级验收。各市财政局、水利局共同组织对年度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已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抽验。
第四十三条 小农水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组织省级验收。
第九章 建后运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1年2月4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