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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24 15:23 字体:[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水利工程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2号  2011年1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dafabet888官网:审批的水利规划;
        (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水利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申请承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水利行业甲级咨询评估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水利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咨询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任务不少于10项;
        (三)熟悉江苏水利及所在流域情况,并在近3年承担过省级以上水利项目或流域性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任务;
        (四)专业从事水利工程咨询和设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择优确定5-6名咨询机构。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水利工程投资管理需要,根据咨询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每三年对咨询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任务的咨询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任务时,要认真核查咨询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咨询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咨询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以保证咨询评估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拟委托项目的投资规模、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咨询机构对项目的熟悉程度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委托项目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九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委托另一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与咨询机构签订《委托咨询评估合同》,并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 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严格按照咨询评估要求开展咨询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咨询机构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咨询评估进度及相关情况。咨询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时限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二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咨询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咨询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费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并在《委托咨询评估合同》中明确,按季度与咨询机构结算。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对咨询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中删除,并向工程咨询单位管理部门反映: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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