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0-05-3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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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示范店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苏工商消〔2010〕91号 2010年3月31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规范化水平,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工商食字〔2009〕219号),现对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按照总局“四个规范、五个统一”的建设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扩量提质、注重实效”的方针,以构建食品质量管理机制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长效自律机制,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建设目标和评定方式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经验,明确目标,确保到2010年底全省每个城镇社区(居委会)、乡镇行政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覆盖率达到100%,对区域广、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鼓励建设多个食品安全示范店。
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由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每年组织一次考评。食品经营者填写《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表格一式两份,由基层工商分局(所)和县(市、区)工商局各留存一份;基层工商部门严格对照条件和要求进行筛选,初选合格后,填写《食品安全示范店现场检查表》,推荐至县(市、区)工商局,由县级工商部门组成示范店评审小组,按照评定标准考核验收,审核通过后,经同级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下发文件确认为食品安全示范店,并报市级工商部门备案。考核评定标准由各直属局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制定。
各地工商局要加强对示范店的动态管理,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示范店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其改正;对食品经营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拒绝改正、存在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等情况的,取消食品安全示范店称号,由检查部门填写《不合格“食品安全示范店”取消命名审批表》,上报至县级工商部门,县级工商部门根据事实,作出取消与否的决定建议,报市级工商部门备案,并通过媒体公示通告。基层工商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签署的意见,对决定取消食品安全示范店命名的,在30日内收回示范店标志牌匾。
三、建设标准和示范店管理
申请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做到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承担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切实做到“四个规范”:
一是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期接受并通过年检或者验照。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食品质量入市退市规范。经营者要严格审验所经销商品的质量及相关证明,审核供货商资格,确保所经销的商品渠道规范,质量安全,标识说明真实、清晰。按照省局《关于推广使用食品安全监管“两项制度”信息化系统的指导意见》(苏工商消〔2009〕344号)精神,督促食品经营者利用电子信息化系统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食品经营者全面推行购销挂钩、统一配供等协议准入制度。做到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对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的食品,以及自检或经执法部门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柜退市,公告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三是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严禁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食品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是各项制度健全规范。申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严格规范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行为。建立健全自检制度,严格规范内部食品质量监控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查自纠行为;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严格规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的行为;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制度,严格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建立健全食品消费纠纷解决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者和解消费纠纷的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为提升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化建设水平,强化示范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示范效应,已确认为示范店的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五个统一”:
一是统一称谓。凡参加示范活动的食品经营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其称谓统一规范为“食品安全示范店”。对确定的食品安全示范店,允许其使用“食品安全示范店”字样的标志。
二是统一标志。逐步统一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志牌匾样式。前期创建工作中,已使用自行设定的标志牌匾样式的地区,在今后的创建工作中要逐步与省局制定的统一标志(标志牌匾样式电子版随后下发)相统一;未使用示范店标志牌匾的地区要采用省局制定的样式;要通过对示范店专用标志牌匾的宣传、使用,努力使示范店专用标志牌匾成为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所共同认可的“放心品牌”。
三是统一承诺。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按省局制定的“江苏省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承诺制度的要求,向消费者作出承诺,承诺书要上墙公示。
四是统一亮证亮照经营。为了便于消费者确认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了解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是统一监督电话。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作为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有效平台,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者应上墙公示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食品经营承诺、片区监管人责任、工商监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是促进食品经营者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流通消费安全的有效途径。各地工商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示范店建设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结合起来,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明确和落实各内设机构的职责。及时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辖区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步骤,细化分解工作目标任务,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的协作。从注重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作用和创建实效,推动示范店标准化建设,规范自律行为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三个方面,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水平。
(二)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各级工商部门要大力宣传,积极引导,通过各种形式让广大消费者知晓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选出一批软硬件水平突出,管理水平高,典型效应明显的示范店,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通过授权使用示范店专用标志牌匾,使经营者切实感受规范经营、诚信经商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提升经营者的信誉度和知名度,引导示范店自觉做遵章守法的模范,做食品安全工作的表率;通过示范店的影响力和样板示范作用,引导其他食品经营户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提升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档次,共同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三)积极引导,严格标准。食品经营者能否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自律意识,是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培训班、上门辅导、印发食品安全手册、发布消费警示等多种方式,积极对业主开展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宣传教育,并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为确保食品安全示范店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各地要对辖区行政村、社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清查,从中选拔出硬件和软件都较为出色的经营单位,逐户进行重点指导、引导,严格标准,从严审查,做到优中选精,以确保高标准、严要求,谨防将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搞成评比达标活动。
(四)动态管理,严格奖惩。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不搞终身制,严禁向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各直属局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要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滥用职权、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认定为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在办理企业变更、验照、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时开辟快速通道,年检时免予实质性审查。对经验收合格的示范店要以“品牌”管理的理念,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工作,加强动态检查,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始终保持示范店的示范效应和生命力。省局将在下半年总结推广先进地区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创建经验。
各直属局每年3、6、9、12月10日前将食品示范店建设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消保分局。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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