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fabet888官网: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51号 2010年12月1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海洋渔业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
省海洋渔业局
为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和现代渔业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要求,坚持把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以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切实保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到201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省、市、县(市)各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率达到100%,为推进我省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辖区内适宜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面积超过10000亩或现有水产养殖生产规模超过3000吨的县(市、区),都应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域滩涂规模小于上述的县(市、区),可以用其他形式确定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农垦、盐业等系统的水域滩涂养殖,原则上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跨行政区域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规划,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省管水域滩涂用于养殖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二)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重点要明确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区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允许采用的养殖方式、开发规模、产业布局等,既要注意保护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又要妥善处理好渔业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要突出功能区域规划,做好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以及环保、航运、港口、盐业、旅游等专项规划的衔接,沿海地区还要做好与沿海开发相关规划的衔接。
(三)为充分保障传统养殖渔民生产生活需要,并为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留出发展空间,对于传统养殖区、已经形成集中连片的养殖基地、其他行业难以利用的低洼盐碱地等重要养殖水域滩涂,应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某些多功能区域,在限定养殖方式、种类和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已经确定为其他主功能利用区,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滩涂或者养殖生产活动尚未对其他功能行使造成影响的水域滩涂,可以规划为临时养殖区。对传统捕捞作业区、增殖放流区、重要水生生物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渔业水域滩涂,划定为基本渔业水域,确定基本保有量,实行强制保护。
(四)已经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但规划年限已经到期的,或者原规划的养殖水域滩涂已不宜继续养殖的,或者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编、批准、发布。
三、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一)严格执行依法持证从事养殖生产的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权属争议,依法保障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获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按照保持长期稳定的原则,确定养殖使用权期限,除临时养殖区外,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水域滩涂规划年限相一致;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要与承包合同期限相符合,但一般不应少于3年。
(二)正确处理承包情形下养殖证发放涉及的法律关系。对于承包他人拥有使用权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养殖证应当核发给拥有该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发包人。根据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规定,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水域滩涂,可以依法核发养殖证,但要妥善处理好养殖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间的衔接。
(三)准确把握发证登记工作时间要求。农业部要求在2011年1月1日后,启用新版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对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和衔接工作,不断提高养殖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对于已经发放但到2011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养殖证,要尽快组织力量,及时将养殖证的基本信息录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养殖证信息管理子系统。
(四)严格执行养殖证各项政策规定。养殖证是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养殖生产的物权凭证。各地要积极与金融部门沟通,探索养殖证的物权抵押功能,解决养殖权人贷款难问题。要将国家各项支渔惠渔政策与养殖证紧密挂钩,将养殖证作为享受各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和灾害救济等的重要凭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等国家部委相关文件要求,养殖证是养殖渔民和企业享受国家柴油补贴的必要依据,没有取得养殖证或取得养殖证但没有录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养殖证信息管理子系统的渔民和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柴油补贴。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尽早完成规划编制、发证登记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五)加强发证登记人员培训和宣传引导。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也是加强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具体体现。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发证登记业务培训,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养殖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主动申请发证登记的积极性。
四、切实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水域滩涂是广大渔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是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基本权利。建立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对养殖水域滩涂实施依法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认真组织做好养殖证发放工作。水利、环保、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养殖证登记发放的测绘、审核、公示、公告等,确保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地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和发证登记工作。要积极总结经验,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海洋渔业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考核通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强执法,维护权益。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要加大养殖业执法力度,坚决制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和侵害合法养殖生产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养殖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