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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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苏安监〔2009〕227号 2009年11月23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省局制订了《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
为规范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颁证对象
1. 本省境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范围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以下统称“非煤矿矿山企业”)。
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省境内开采地热、矿泉水、砖瓦用粘土三种矿产资源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为: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
(3)尾矿库;
(4)地质勘探单位,特指采用钻探、坑探工程进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
(5)采掘施工企业;
(6)石油天然气企业及其所属的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
二、颁发管理机关和委托
本省境内除《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
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省局委托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局”)承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的部分工作,具体如下:
1. 省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行使以下职责:
(1)受理、审查、批准中央管理企业、省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批准已经过市局审查的企业申请,必要时进行复核;
(3)实施《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2. 市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审查非煤矿矿山企业(中央管理企业、省有关部门直属企业除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2)实施《实施办法》规定的除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3. 县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可以实施《实施办法》规定的除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工作程序
1. 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设立企业的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和变更申请三类,申请人为各非煤矿矿山企业。对于有多个下属生产作业单位或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申请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同时,应为各下属生产作业单位或独立生产系统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PDF或WORD格式)。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和省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直接向省局提交;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向市局提交,经市局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审查后统一转报省局审批。
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中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资质证书,应包括正、副本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供负责接收申请材料的安监部门核对。
(1)首次申请
新设立企业首次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应分别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其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局令第18号)所规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图纸,以及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同意竣工验收的批复。
(2)延期申请
申请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按《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在提出延期申请时,除按《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交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承接相关工程项目的证明材料。
(3)变更申请
申请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 形式审查
安监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后,应按照企业申请类型的不同,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1)新设立企业的首次申请,应当审查其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权范围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的安监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的安监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有效性。相关证照必须与原件核对,如申请人的相关证照已经失效,不应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 受理
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安监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 审查
已经受理的申请,负责审查的安监部门应根据申请类型的不同,分别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进行审查。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由市局受理、审查的申请,市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形式审查表和审查书汇总上报省局复核、批准。
5. 批准和颁发
经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省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是否准予延期、变更的决定。
对于作出不予颁发或延期、变更决定的,由省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如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证照到期并且未重新取得有效证照,或者未通过年检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随之失效。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局统一编号和颁发,编号格式为:
(苏)FM安许证字〔□□□□〕□□□□□□□□
发证年份
市、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许可证编号
6. 注销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在提出延期申请时未能提供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承接相关工程项目证明材料的,将不再予以延期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已经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7. 信息报送和公告
省局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本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
8. 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有《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撤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局依法撤销或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备案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跨地区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实行备案制度。
1. 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接相关工程项目时,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表(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
(2)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供核查,复印件留存);
(3)项目合同和施工方案;
(4)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 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途经我省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其运营管理单位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到省局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表(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
(2)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供核查,复印件留存);
(3)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4)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3. 本省境内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在跨地区承接相关工程项目时,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承接相关工程项目时,应按工程项目所在地省级安监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上述单位在提出延期申请时,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交相关的备案证明文件,以及业主单位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安全生产情况的确认意见。
五、其他
1.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及相关文书和其他表式另行制订。
2. 因资源整合或其他原因被依法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在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行生产的,必须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并按照新设立企业的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热、矿泉水、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在本实施意见正式颁布实施后,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等相关手续。
4. 本实施意见未及事项,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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