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加强网吧连锁经营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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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加强网吧连锁经营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苏文规〔2009〕1号 2009年7月10日
各市、县文化局:
现将《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加强网吧连锁经营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加强网吧连锁经营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我省网吧连锁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我省网吧连锁经营活动,扶持和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连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网吧连锁经营管理规定如下:
一、我省网吧连锁企业是指取得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吧连锁经营资质文件,并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在我省开展网吧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网吧连锁企业应具有如下特征:在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以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和统一法定代表人(以下称“六个统一”)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二、网吧连锁直营门店是指网吧连锁企业全额投资或者投资控股在51%以上,具有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连锁企业“六个统一”特征的网吧门店。
网吧连锁加盟门店是指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比例未达到51%,具有连锁企业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的网吧门店。
三、网吧连锁企业除应具有连锁经营特征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应网吧连锁经营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适应网吧连锁经营管理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15家以上符合“六个统一”要求并覆盖本省3个以上省辖市区域的网吧直营门店;门店的计算机终端总数不少于1200台;绝大多数门店在申请之日起近一年以内未受过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和文化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请我省网吧连锁企业资质认定应当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直营门店”要求的网吧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供查验)和企业章程(所有门店须是连锁企业申报认定前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单体网吧),门店近一年以内未受过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声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三)申报企业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符合《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及连锁经营的合同范本;
(五)现有符合直营门店要求及加盟门店要求的全部门店名录及申报认定企业与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
(六)企业汇总的所有进行直营管理的门店近3个月的日经营报表;
(七)统一技术管理软件说明文档、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基础资料,本企业统一管理软件1个月以上的运行数据档案和日志文件档案;
(八)江苏省网吧行业协会出具的申请企业的推荐材料;
(九)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五、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网吧连锁经营单位的认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核发同意在我省开展网吧连锁经营业务的相关文件。
审批设立网吧连锁企业除应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省网吧连锁企业总量和布局的要求。为支持和鼓励连锁企业做大做强,到2012年底,我省网吧连锁门店力争达到5000家以上,连锁企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家。
六、在我省从事网吧连锁经营业务的网吧连锁企业每年6月30日前须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年度考核手续,考核合格后换领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七、网吧连锁企业变更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股东持股比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
八、网吧连锁企业根据政府规划和各地网吧市场具体情况,按年度做好市场调研,在各地文化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企业每年网吧门店布点的布局和规划,并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各地规划的实施情况、连锁企业信用情况、经营情况、管理能力等综合平衡,并征询各地文化部门意见后,按比例、按批次核发连锁企业在各地的布点指标,原则上每半年核发一次,网吧连锁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修改自己的规划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九、各连锁企业每半年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上报一次指标使用情况,并申请下一批次指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根据各连锁企业经营情况、管理能力及各市、县文化部门对连锁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情况的考评结果,征询各地文化部门意见后,核发下一批次的指标。前一批次未能用完的指标可顺延至下一批次重新核发给对应连锁企业。
十、对于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将现有合法单体网吧“改造”成为连锁公司加盟门店或直营门店的,省厅按照“改造”的具体情况,在各企业取得的规划指标以外鼓励性核发新设门店指标,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十一、网吧连锁企业依据取得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指标开展连锁直营门店建设工作。全省网吧门店许可审批仍实行由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审批模式。
十二、各地文化部门应积极支持网吧连锁企业在当地的经营活动,各省辖市市区每市不少于3家连锁企业落地,各县(市)不少于2家连锁企业落地。各地文化部门及网吧行业组织不得以进场费、落地费、赞助费、保证金等名义向网吧连锁企业收取费用。对于经营规范、业绩突出、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连锁企业,省厅可直接指定其在具体市、县落地。
十三、连锁企业门店必须接受当地文化部门的监督管理。各地文化部门定期对连锁企业在当地的经营管理情况和门店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核发该企业下一批次连锁门店发展指标的重要依据。
十四、连锁企业不得指定代理商或业务代理人员参与直营门店的筹建和许可申请工作。连锁企业要分别明确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为落地的县、市业务管理负责人,并将名单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直营门店许可申请材料只能由企业的各地业务负责人向许可受理部门提交。
十五、网吧连锁企业必须加强对门店的服务和管理,建立与连锁门店的责任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严格防范门店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管理严格、经营规范、业绩突出、考核成绩优秀的企业,可在核发网吧指标时予以倾斜。
十六、连锁企业应与直营门店以书面形式签定合同,明确连锁企业对门店进行统一管理及收回门店使用连锁品牌的权利。连锁企业不得向直营门店收取除管理费及经营过程中实际已经产生的投资收益分配以外的任何费用。管理费应分年度收取,不得一次性集中收取。
十七、连锁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技术管理系统,统一的技术管理软件必须有对其门店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的功能,能远程实现实时查询门店经营现金流情况,并汇总合并所有门店营业日报表。
连锁企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采用“连锁企业总部──直营门店”管理模式。直营门店的所有账目并入总部,门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由总部统一核算等情况纳入文化部门对企业的年度考核范畴。
十八、连锁直营门店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与网吧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致。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连锁直营门店法定代表人应当统一进行相应变更。其余情况下,连锁直营门店不得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十九、连锁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更好地提升企业对门店的管理、服务和支持。连锁企业应建立考核机制,对门店进行考核。
二十、连锁企业对直营门店除开展常规考核外,每半年要进行一次集中考核,对连续二次集中考核不合格的门店,连锁企业可向当地文化部门申请并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与该门店中止连锁经营合同。该门店可与我省其它网吧连锁企业重新签订直营合同,网吧门店原连锁经营合同中止60日后仍未能与其它连锁企业签订新的连锁直营合同的,文化部门依法撤回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十一、连锁企业不能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直营门店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直营门店可向当地文化部门申请并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与原连锁企业中止连锁经营合同并与我省其它连锁企业签订新的直营合同,网吧门店原连锁经营合同中止60日后仍未能与其它连锁企业签订直营合同的,文化部门依法撤回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十二、网吧连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减其发展指标或暂停其连锁经营业务:
(一)企业经营不规范,直营门店设立、管理未严格执行“六个统一”要求的;
(二)没有按要求对门店实施相应管理的,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超过总数5%的门店(含加盟店)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由企业非正式工作人员参与门店筹建等相关业务活动的;
(四)连锁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取得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的。
二十三、网吧连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减其发展指标或暂停其连锁经营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江苏省网吧连锁经营资质:
(一)网吧连锁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参加考核或考核未能通过的;
(二)采取“假直营”方式,为新设网吧办理许可证的,直接或间接一次性收取多年的管理费或以收取加盟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偏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签订“阴阳合同”,倒卖许可证的;
(三)连锁经营企业和门店签订的直营(或加盟)协议中,连锁经营企业承诺提供的服务未能落实,对门店的违规经营行为没有有效约束,在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超过总数10%的门店(含加盟店)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连锁企业因重大事项变更不再符合全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连锁经营资质的。
二十四、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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