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13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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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苏价农〔2009〕48号 2009年2月18日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化肥价格限制政策。按照《通知》要求,将我省化肥出厂价格、除钾肥外的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化肥批发、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对已放开的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最高限价以及对化肥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等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继续对一般贸易进口钾肥价格实行适度监管,并适当调整监管方式。
二、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中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实行的价格优惠政策以及对化肥生产、流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好、执行好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行为。
三、继续抓好化肥价格监测。完善化肥价格监测旬报制度,选定化肥等9个农资品种作为市场零售价格重点监测品种,确定江苏恒盛化肥有限公司等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作为化肥出厂价格常规监测点,跟踪监测化肥出厂价格变化情况,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四、做好化肥淡季储备工作。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的原则,2009年,继续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承储规模为27万吨,以提高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粮食主产区市、县也可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承储企业必须遵循淡储旺销的市场规律,以稳价保供、均衡供应,确保旺季不脱销为原则,承担起化肥实物储备的职责,并相应承担存储化肥的经营风险。
五、加大化肥市场检查力度。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农业用肥季节,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化肥等主要农资专项检查,充分发挥12358电话举报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涉及农资价格等方面的投诉举报。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坑农害农行为,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六、加强化肥改革政策宣传。各地要广泛宣传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结合“价格服务进农户”等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向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户提供服务,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发布化肥供求和价格信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化肥供应和价格的相对稳定。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68号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化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国内化肥供应,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推进化肥价格改革,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化肥价格限制政策。自2009年1月25日起,将国产化肥出厂价格、除钾肥外的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化肥批发、零售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对已放开的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最高限价以及对化肥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等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继续对一般贸易进口钾肥价格实行适度监管,港口交货基准价格由国家制定改为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具体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下达。
二、落实好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暂时保留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实行的价格优惠政策以及对化肥生产、流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行为。
三、采取综合措施保持化肥市场稳定。综合运用进出口调节、储备调控、协调调运、市场监管等手段,保障化肥供应,保持市场稳定。继续实行鼓励化肥及其原材料进口、控制出口的政策。完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合理安排储备规模,优化区域布局。各地要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相应建立和完善地方化肥淡季储备。继续协调保障重点化肥生产企业用煤、用电、用气等原材料供应,积极组织化肥及其原材料调运,将化肥作为重点物资优先保障运输,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继续加强化肥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坑农害农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四、完善农资综合补贴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和粮食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实行农资价格上涨与增加农资综合补贴和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价等挂钩机制,农资综合补贴只增不减。当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增加农民种粮支出时,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并适当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价,确保农民种粮收益不因农资价格上涨而下降。
五、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市场及价格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研究提出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的政策措施。继续做好化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六、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做好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落实工作,及时取消地方管理的化肥出厂(进口)价格限制政策,取消地方出台的对化肥流通环节实行差率控制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地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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