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本〔2008〕409号 2008年12月29日
各市、县物价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化肥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并加强化肥定价成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江苏dafabet888官网: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结合我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化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化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化肥价格,提高化肥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江苏dafabet888官网: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化肥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化肥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和测算化肥生产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化肥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化肥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化肥生产经营者生产化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化肥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化肥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化肥生产经营或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化肥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化肥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五)分类核算原则。化肥生产成本应当按品种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 化肥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五条 化肥定价成本由化肥制造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六条 制造成本是指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直接工资及福利费、直接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制造费用。
(一)直接工资及福利费。包括从事化肥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职工福利费等。
(二)直接材料。包括化肥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费用及其他直接材料等。
(三)燃料动力费。包括化肥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煤(气)、电等。
(四)制造费用。间接用于化肥生产以及虽然直接用于化肥生产但不便于直接计入化肥成本的费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苏价本〔2007〕3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修理费指维持化肥生产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日常修理维护和大修理费。修理费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费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条 期间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化肥生产经营过程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销售费用。指化肥生产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包装费、广告宣传费、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二)管理费用。指化肥生产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化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税金、业务招待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财产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排污费、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水电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等。
(三)财务费用。指化肥生产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化肥生产企业除生产化肥外,还生产其他产品的,期间费用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化肥生产经营者发生的随应纳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十二条 化肥生产经营定价成本其他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三条 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产品和经营需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化肥生产、供水、供热、发电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支出等应分别单独核算。
国家对化肥生产以优惠价格提供的电、天然气等,若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或服务,其所占优惠份额应从化肥成本中扣除。
第十四条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简称化工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倍。未达到行业平均工资1.2倍的,按实核算,不得核增。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2%和2.5%计提。
职工福利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未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4%的,按实核算,不得核增。
第十六条 广告和业务宣传两项费用之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实际发生额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15%的,不得核增。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核定的业务招待费用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的5‰的,不得核增。
第十八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化肥定价成本:
(一)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九条 单位定价成本。以实际产量为权数计算:
完全总成本=生产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单位完全成本=完全总成本÷实际产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化肥生产企业定价成本监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