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总工会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农林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各市、县(市、区)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四、调整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原来的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
省以上劳动模范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