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2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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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司规〔2009〕1号 2009年9月25日
各市司法局:
为了建立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制度,加强和规范公证信息平台的管理,全面提升其应用、维护的效能,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省厅。
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制度,加强和规范公证信息平台的管理,全面提升其应用、维护的效能,根据江苏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有关公证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是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用户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包括省司法厅、设区的市司法局;各公证协会;各公证处)中固定从事公证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证业务系统”)与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及相关协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管理员的工作权限及于其所在单位范围,主要职责包括:公证业务系统运转的管理和保障;公证业务系统硬件的维护与局域网的保障;公证业务系统及其设备的安全与保密管理;公证业务系统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完成公证信息平台管理部门及本单位交办的有关事项。
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的专业维护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
第四条 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应配备一至两名管理员,一般为兼职,计算机数量超过二十台或配备服务器的用户单位,应配备专职管理员。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地区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建立和实施管理员工作制度。
省、设区的市公证协会协助、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管。
第二章 管理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证业务系统运行管理和保障:
(一)负责公证业务系统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调试,实时监督系统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完成软件更新、升级的相关操作;
(二)负责公证业务系统终端用户账号、密码口令的管理、维护,协助或代理新增终端用户及时上报需求、系统注册、申领口令;
(三)负责公证业务系统服务器参数和业务数据的备份和保存,及时排除常见故障,协助有关方面处理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疑难问题;
(四)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公证业务系统操作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公证业务系统硬件维护与局域网保障:
(一)负责公证业务系统计算机主机及身份证识别器、扫描仪、打印机等外部设备的日常监控和保养,协助处理维修事宜;
(二)负责公证业务系统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局域网络设备以及UPS不间断电源日常维护和保养,负责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和记录,及时填写管理日志,上报异常情况;
(三)负责掌握公证业务系统局域网数据线、电源线的分布、架设情况,保障新增终端设备布线合理、接入准确和负载合理;
(四)协助制定公证业务系统硬件检修、采购计划,协助管理和配置系统设备。
第八条 公证业务系统及其设备安全与保密管理:
(一)负责落实公证业务系统网络管理制度,承担相关安全工作任务,实施对有关访问口令的保密管理;
(二)负责对有关业务数据和系统参数的定期备份工作,确保备份内容完整、准确、齐全,备份介质异地存放,及时填写《公证信息平台数据备份登记表》;
(三)负责对服务器和服务终端进行日常病毒检查,及时、正确地安装升级杀毒软件,阻止未经病毒检测的软件、数据的安装、使用与传输;
(四)负责监控、调整服务器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状况,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行,落实防火、防盗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公证业务系统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
(一)负责公证业务系统电文和邮件的集中管理,及时收发、传递各类信息、资料;
(二)负责对特定范围公证事项的数据(如办证数和收费额等)进行统计,手动生成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负责收集、整理公证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和操作问题,并及时汇总、上报。
第三章 管理员的任职条件与管理
第十条 担任管理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息平台用户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基本的公证业务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够熟练地操作和使用公证业务系统。
担任专职管理员的,还应同时具备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计算机网络维护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应根据上述条件选配管理员,并与其签订管理工作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管理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工作职责时,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管理工作协议,并按规定予以增补。
第十二条 信息平台用户单位每年应对管理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协会应根据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的需求,定期组织对管理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对公证业务系统综合运用、信息平台动态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编制本地区信息平台用户单位管理员名录,并建立管理员工作档案,如实记载其履职、培训和考核等情况。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将本地区信息平台用户单位管理员名录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五条 管理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职责规定,造成公证信息平台设备损坏、系统数据丢失及其它严重损害后果的,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应及时终止其职务,并依据管理工作协议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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