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2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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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民规〔2009〕1号 2009年9月8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全省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增强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民间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民间组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民政厅反馈。
江苏省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评价民间组织运行状况,规范评估程序,促进民间组织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间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民间组织一定时段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和等级评定。
第四条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遵循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循序渐进原则。
第五条凡登记满一年的民间组织均可参加评估,每个评估年度对民间组织前三年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期限进行。
第六条民间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等级评估: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记录的;
(四)自评结果达不到1A等级的;
(五)评估委员会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七条民间组织评估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自评、评估小组实地考评、评估委员会审核、社会公示等。
第八条民间组织评估不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牵头设立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并负责本级民间组织评估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是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授权,分别负责本级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实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民间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受理社会举报和被评估单位的申诉。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推荐人选担任。
评估委员会建立专家库,评估专家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民间组织推荐产生,由民政部门予以正式聘任。
评估委员会下设若干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评估小组具体实施民间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对评估小组初评结果进行民主表决,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成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每位成员须对审核意见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成员及专家应当熟悉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精通民间组织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和评估标准的规定开展工作,不得随意简化、更改评审流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在民间组织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十六条民间组织评估结果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等级+民间组织类别”。
第十七条按照民间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不含)以上,为5A级民间组织;评估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民间组织;评估得分850分—900分,为3A级民间组织;评估得分801分—850分(不含),为2A级民间组织;评估得分700分—800分,为1A级民间组织。
第十八条民间组织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三年。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评估等级对民间组织实施分类管理,通过社会公布、宣传推介,优先推荐高等级民间组织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政府相关部门对于获得等级的民间组织,在有效期内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获得3A级(含3A级)以上的民间组织,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等政策。
第十九条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该单位的信誉证明。被评估单位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制定,全省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
第四章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评估委员会分级负责民间组织评估,其中全省5A、4A级民间组织统一由省评估委员会评定,省辖市及以下3A、2A、1A级民间组织由各市评估委员会评定。省辖市及以下拟申报5A、4A级民间组织由各市评估委员会初评通过后,报省评估委员会最终评定。
第二十一条民间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下发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拟参加评估的民间组织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
(三)民间组织通过自评达到等级标准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民间组织评估申请书》,申请等级评定;
(四)评估委员会收到民间组织的评估申请后,对申报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五)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小组对符合评估条件的民间组织实施评估;
(六)评估小组将评估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核;
(七)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八)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作最后审定,向申报单位下发评估结果通知书;
(九)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向评估单位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5A、4A级的民间组织评估结论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国家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被评估民间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被评估民间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被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
(二)民间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民间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匾牌退回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被取消评估等级的民间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拒不退回(换)的,公告作废。对于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的民间组织,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告。被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民间组织,等待下一个评估周期方能重新申请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由省民政厅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8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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