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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9 15:25 字体:[ ]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水规〔2009〕2号  2009年7月30日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立梅 电话:025—86338049

  邮 箱:zhaolimei@jswater.gov.cn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关系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仅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二章 审查签署权限

  第六条 下列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签署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转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性干河、蓄滞洪区、跨流域供水干河;

  (二)省管湖泊、大型水库、主要河流入海口;

  (三)区域性骨干河道(包括主要省际边界河流(河段));

  (四)重要跨市河道(边界上下游3千米);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跨市河道、重要跨县河道、中型水库、海堤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其它不涉及县际水事关系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审查签署程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尚未确定建设单位的为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6份);

  (二)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相关材料)、文件或专题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6份);

  (三)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摘要或说明(6份);

  (四)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影响及相关说明(6份);

  (五)审查签署机关受理时要求补充提供的其它材料(6份)。

  第八条 水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报审时,项目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受理单位一致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可在办理项目立项报审手续的同时,向受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并受理和审查签署。

 第九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有以下情形的,审查签署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 不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但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予受理的。

  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

  (二)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它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利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经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同时,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等提出有关修改调整的规定性要求,该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单位应当按审查签署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编制单位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一)水工程所在河道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批复的;

  (二)水工程的任务、规模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中该工程的任务、规模有较大调整的;

  (三)水工程未列入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或规划未明确的。

  专题论证报告除对水工程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符合性、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工程任务和规模进行论证外,还应当对水工程的管理与调度主体、工程效益,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关系,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主要包括: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要求;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相关上位规划要求;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的适宜性;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的补偿或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外,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查签署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专题论证、进行专家评审或者听证,以及建设单位按照审查要求对申请材料、报告进行修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被征求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查签署机关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或者审查签署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水工程直接涉及建设单位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签署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审查签署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书面要求撤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第十七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三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不能取得审批(核准、备案)的,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或水工程的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进行修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二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作为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建设单位应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审查签署机关报送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工程布置等主要竣工图纸。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进行建设的,水工程建设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水工程建设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道名录,由江苏省水利厅确定,并予公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确定其审查签署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名录,并予公布。

  江苏省水利厅可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对河道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布。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苏水政〔2006〕33号,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印发)同时废止。

江苏省水利厅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道名录

序 号

名  称

备注

一、流域性河流

长江、淮河、中运河、江南运河、新沂河、新沭河、沂河、沭河、邳苍分洪道、分淮入沂、怀洪新河(含下草湾引河)、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海水道、苏北灌溉总渠、废黄河(杨庄以下段)、滁河(含驷马山河、马汊河)、水阳江、秦淮河(含秦淮新河、外秦淮河)、望虞河、太浦河、里运河、泰州引江河、泰东河、通榆河、新通扬运河、三阳河、潼河、金宝航道、运西河-新河、徐洪河、房亭河、大运河湖西段-不老河

32

二、省管湖泊

微山湖、骆马湖、洪泽湖、太湖、里下河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

跨市湖泊:嘉菱荡、鹅真荡、宛山荡

包括保护范围13+3

三、大型水库

沙河、大溪、横山、石梁河、小塔山、安峰山

6

四、蓄滞洪区

黄墩湖滞洪区、洪泽湖周边滞洪区、鲍集圩行洪区

3

五、区域性骨干河道(包括主要省际河流省界段)

 

124

1.南四湖湖西地区

大沙河、复新河、郑集分洪道-郑集河

3

2.中运河两岸地区

邳洪河、陶沟河、西泇河(含老西泇河)、三沟河、白马河(沂东)

5

3.沂北地区

绣针河、龙王河、青口河、沭南沭北航道、龙梁河、石安河、沭新河、蔷薇河、古泊善后河、五灌河、岔流新开河

11

4.沂南地区

灌河、义泽河、武障河、一帆河(古盐河)、盐河、柴米河、柴南河、北六塘河、总六塘河、南六塘河

10

5.废黄河地区

废黄河杨庄以上段

1

6.洪泽湖周边及以上地区

奎河、新汴河、新濉河、老濉河、潼河、徐沙河、西民便河

7

7.里下河地区

射阳河、大三王河、蔷薇河、白马湖下游引河、戛粮河、头溪河、潮河、杨集河、西塘河、黄沙港、下官河、沙黄河、向阳河、宝射河、新洋港、蟒蛇河、上官河、朱沥沟、西塘港、东涡河、盐靖河、冈沟河、斗龙港、雌港、雄港、车路河、兴盐界河、北澄子河、卤汀河、茅山河、姜溱河、川东港—丁溪河、栟茶运河

33

8.滁河地区

清流河、朱家山河、岳子河、划子口河

4

9.苏北沿江地区

如泰运河西段、中干河—西姜黄河、季黄河、夏仕港、焦港、如海运河、通扬运河南通段、如泰运河东段、九圩港、通吕运河、通启运河

11

10.秦淮河地区

溧水河、一干河、天生桥河、句容河

4

11.石臼固城湖地区

水碧桥河、运粮河、官溪河、胥河

4

12.太湖湖西地区

丹金溧漕河、九曲河、新孟河、德胜河、扁担河、武宜运河、太滆运河、烧香港、中河、南河

10

13.武澄锡虞地区

白屈港、澡港河、新沟河(含舜河)、锡澄运河、张家港、十一圩港、东青河、锡北运河、梁溪河

9

14.阳澄淀泖地区

常浒河、元和塘、白茆塘、七浦塘、杨林塘、娄江—浏河、盐铁塘、吴淞江、青阳港、苏申外港

10

15.浦南区地区

頔塘、澜溪塘

2

六、重要跨市河道

上下游3千米97

1.南四湖湖西地区

惠河、苏北堤河(北)、西支河、太行堤河、苗城河、姚楼河

(含苏北堤河东段)、顺堤河、杨屯河、白衣河、挖工庄河、鹿口河

11

2.中运河两岸地区

引龙河、小新河、民便河、运女河、杨宋沟、汶河、白家沟、城河、黄泥河、沙沟河、武河、浪青河、新墨河(含郯新河、柳沟河)、藏圩小河、小闫河

15

3.沂北地区

阿安河、安峰山水库溢洪道、新五河、前蔷薇河—卓王河、黑龙河、东滂沟河、西护岭河、黄墩河、虞姬沟

9

4.沂南地区

港河、唐响河、甸响河、沂南河、古屯河、淮泗河、公兴河

7

5.洪泽湖周边及以上地区

闸河、琅溪河、闫河、运料河、老龙河、西沙河、南淮泗河、仇集大涧

8

6.白马湖高宝湖地区

红旗水库溢洪道、秦栏河

2

7.里下河地区

渔滨河、窑头河、大潼河、大溪河、梓辛河、幸福河、蚌蜒河、横泾河、临兴河、东平河、斜丰港、龙耳河、海溱河、串场河、丁堡河、红星河、北凌河

17

8.滁河地区

皂河

1

9.苏北沿江地区

北洲主排河、通扬运河西段、东姜黄河、靖泰界河

4

10.秦淮河地区

二干河、高阳河、句容河上段、便民河—大道河

4

11.太湖湖西地区

通济河、简渎河、浦河—超瓢港、鹤溪河、中干河、孟津河、漕桥河

7

12.武澄锡虞地区

利港、漕河—五牧河、西横河、黄昌河、东横河、武进港、雅浦港、锡溧运河

8

13.浦南区地区

西大港、紫荇塘、清溪河、横路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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