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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10-19 15:57 字体:[ ]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苏卫社妇〔2009〕9号  2009年7月29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2009〕70号)规定,现就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卫生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地区和人群之间享有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城乡居民免费获得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省级卫生、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的效果,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定城乡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各辖区市应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现阶段,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省和辖区市根据国家确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针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制定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根据需要适时充实调整。

  从2009年起,我省继续实施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项目。新增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继续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宣传,避孕方法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实施避孕节育和恢复生育力手术,随访服务,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避孕药具不良反应诊治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

  各地要加快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强化医院依法承担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的工作联系,强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实现功能互补、防治结合和中西医并举。

  (二)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大力培养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强化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和农村卫生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其理论水平以及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要转变公共卫生服务模式,定期深入工作场所、学校、社区和家庭,开展卫生学监测评价,研究制定公共卫生防治策略,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家庭,全面掌握辖区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主动采取有效的健康干预措施,实行团队服务和责任医师制度,将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相结合,强化对居民的健康管理,有效控制主要健康危险因素的危害,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三)完善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目标,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逐年增加公共卫生投入。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分别对经济困难地区按照人均10元、8元、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地区按照人均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不低于20元。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业务所需的工作经费根据任务和经费标准确定,由政府根据服务开展情况核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按原经费渠道核拨。

  政府对村级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30%。各级财政应根据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需要,设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经费,并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加大投入,省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

  公立医院按规定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各地政府给予专项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四)规范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规范。根据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条件,研究制定和推广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保健及主要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地要以重点人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象为切入点,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积极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管理。

  在研究制定和推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中,要积极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完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省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论证机制,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内容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承担的职责,注重对实施效果的评估。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

  (五)强化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

  省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和方法。建立省、市、县三级考核评价机制,县(市、区)政府每半年要对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市对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省卫生、财政部门定期进行督导考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各地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将考核结果与核拨经费、考核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绩效挂钩,作为医务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各地要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考核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凡总分达到98分为优秀,达到80分为合格。对成绩优秀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对成绩合格的县(市、区),根据考评结果确定补助系数,核定补助;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省不予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各地要进一步深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积极推进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形成促进工作任务落实的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和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地政府的年度考核目标,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有效控制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增强全民健康素质。

  (二)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三)加强宣传,督导落实。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督查机制,加强督查考核,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重大民生问题纳入政府任期考核目标,省卫生、财政部门每年组织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逐步使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切实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附件1:         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二、健康教育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三、预防接种

  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疫苗接种;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四、传染病防治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疟疾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和疟疾病人等进行治疗管理,协助开展食品、饮用水安全与职业卫生监督等。

  五、儿童保健

  为0-36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新生儿访视3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3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七、老年人保健

  对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八、慢性病管理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附件2: 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项  目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考核评分标准

一、建立居民

健康档案

(12分)

(1)为辖区内妇女、儿童、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及慢性病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6分)

(1)统一居民健康档案的格式,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为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60岁以上老人2009年城市≥80%、农村≥50%,2010年城市≥85%、农村≥55%,2011年城市≥90%、农村≥60%。2011年其他人群建档率≥40%。

辖区妇女、儿童、老年人及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未建立健康档案不得分;健康档案不规范扣2分;不能科学运用健康档案扣2分;60岁以上老人建档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并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6分)

(2)以县(市、区)为单位,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率≥80%;35岁以上居民、残疾人、慢性病人的健康档案内容每年至少更新一次,60岁以上老人每年至少更新4次。

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率每下降10个百分点扣1分;有一类重点人群健康档案内容更新达不到要求扣0.5分。

二、健康教育

(9分)

(3)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新。(4分)

(3)健康教育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内容包括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烟草危害、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及当时重点卫生服务项目,配合各种卫生节日开展妇女儿童保健、预防接种、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等有关知识的宣传、咨询活动。

未设健康教育宣传栏不得分;设立宣传栏、但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未定期更新各扣2分。

(4)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烟草控制以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5分)

(4)以“江苏省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和“健康江苏社区行”为平台开展健康讲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年开展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少于6次;提供健康知识和健康咨询服务,健康知识入户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入户率达100%。

健康教育讲座数量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居民健康知识入户率每下降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三、预防接种

(12分)

(5)为适龄儿童接种一类疫苗;实行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5分)

(5)为适龄儿童按规定全程接种一类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11种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90%。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实行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

11种一类疫苗的全程合格接种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2分;未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扣1分;未实施预防接种信息计算机管理扣2分。

三、预防接种

(12分)

(6)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组织下,开展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和群体性接种工作,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4分)

(6)强化免疫接种率和群体性接种率≥95%;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进行疫苗接种。

强化免疫接种率和群体性接种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各扣2分;未完成重点人群针对性接种任务扣2分。

(7)发现、报告预防接种的疑似异常反应,协助调查处理。(3分)

(7)能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能协助专业机构完成现场调查和处理。

未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不得分;不能协助专业机构完成现场调查和处理扣2分。

四、传染病防治(18分)

(8)对辖区发现的传染病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参与现场疫点处理。(5分)

(8)建立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法定报告传染病无漏报;能够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点处理,排查密切接触者,留观随访,指导病家落实消毒预防等措施。

未建立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不得分;不能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各扣1分;不能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点处理扣1分。

(9)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4分)

(9)结合本地区人群特点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的健康知识宣传,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开展咨询服务。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相关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未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不得分;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相关指标未达规定各扣1分。

(10)配合专业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治疗管理。(4分)

(10)配合专业机构对辖区内的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管理,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做好治疗记录。辖区内的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治疗管理率≥95%。

不能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治疗管理不得分;辖区内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治疗管理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11)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食品、饮用水安全与职业卫生监督。(5分)

(11)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协助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相关信息。

未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扣2分;未协助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扣1.5分;未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相关信息扣1.5分。

五、儿童保健(13分)

(12)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掌握辖区儿童数量及分布。(5分)

(1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儿童保健科,配备专职儿童保健人员;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掌握辖区儿童数量及分布;辖区内0-36个月儿童保健册建册率≥95%;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漏报告率≤5%。

未设立儿童保健科不得分,未配备专职儿童保健人员扣2分;0-36个月儿童保健建册率每降5个百分点扣1分;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漏报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3)为辖区内新生儿开展新生儿访视。(4分)

(13)为辖区内新生儿开展新生儿访视3次,包括新生儿健康检查、指导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等;辖区内新生儿访视率≥95%。

未按规定开展新生儿访视不得分;新生儿访视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14)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开展儿童系统管理,包括体弱儿筛查及专案管理工作。(4分)

(14)对辖区内0-36个月儿童进行系统管理,1岁以内婴儿每年健康检查4次,第2年和第3年幼儿每年健康检查2次,包括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辅食添加指导、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出生缺陷的发现及转诊、婴幼儿常见疾病的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对体弱儿、高危婴幼儿进行转诊及管理。0-36个月儿童系统管理率≥95%,体弱儿专案管理率100%。

未按规定开展儿童系统管理不得分;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和高危婴幼儿专案管理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各扣0.5分,扣完为止。

六、妇女保健

(13分)

(15)为辖区内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掌握孕产妇数量及分布。(5分)

(1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妇女保健科,配备专职妇女保健人员;为辖区内孕产妇免费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掌握孕产妇数量及分布,建册率≥95%;对孕产妇死亡进行监测,监测漏报率≤5%。

未设立妇女保健科不得分,未配备专职妇女保健人员扣2分;建册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未开展孕产妇死亡监测扣2分,监测漏报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6)开展孕期系统保健管理。(4分)

(16)对每个孕产妇至少进行5次孕期指导,包括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孕期心理、孕期营养等指导;早孕建卡率≥95%;高危孕产妇管理率100%。

早孕建卡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孕期保健服务不规范扣2分;高危孕产妇管理率达不到标准扣1分。

(17)开展产后访视,指导产后避孕工作。(4分)

(17)对辖区内产妇进行至少3次产后访视,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平均产后访视率≥9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率≥95%。

产妇产后访视率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七、老年人保健(7分)

(18)每两年为一周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7分)

(18)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每两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包括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65岁以上老年人两年一次体检率≥90%。

不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基本资料不得分;65岁以上老年人两年一次体检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八、慢性病管理(10分)

(19)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6分)

(19)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群进行登记管理;随访包括询问病情、体格检查及提供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每2个月随访一次高血压患者,每季度对糖尿病患者随访1次,每半年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合并症发生与发展监测。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率≥90%。

未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及未对35岁以上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不得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0)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4分)

(2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制度;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的比例≥95%。

未建立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制度不得分;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的比例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6分)

(21)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3分)

(21)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病人登记率≥60%。

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病人的登记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2)在专科机构指导下对居家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3分)

(2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专科机构指导下治疗管理居家的重性精神病人,并进行康复指导。

未完成治疗管理居家的重性精神病人不得分;未进行康复指导工作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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