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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苏省尾矿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09 10:42 字体:[ ]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苏省尾矿库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安监〔2008〕163号  2008年10月30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关于规范江苏省尾矿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江苏省尾矿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安全监管效率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实施原则:实行属地监督检查原则。县级以上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尾矿库企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1. 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2. 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3. 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 尾矿库“三同时”档案以及日常运行、观测记录、事故处理等资料;
  5. 尾矿库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其内容包括尾矿坝堆积标高、库内水位控制、安全措施、安全投入等;
  6. 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 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8. 尾矿库坝体、防洪排水等基本安全状况;
  9. 库区内及周边山体安全状况。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1.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1)县级安监部门应每半年对所辖区内所有尾矿库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检查,雨季前应当督促尾矿库企业进行一次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或评估,并组织一次对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检查;市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检查;省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年至少抽取全省四分之一的尾矿库进行检查;
  (2)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尾矿库情况制定相应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对各尾矿库的检查内容及重点;
  (3)安监部门对尾矿库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拟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重点;必要时,应聘请有关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雨季前的安全专项检查必须聘请两位或两位以上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4)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执行公务活动中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 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尾矿库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首先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件;
  (2)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生产情况;
  (3)查看有关安全管理台帐,检查尾矿库设备运行、观测记录以及安全运行管理等资料;
  (4)检查尾矿库是否编制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是否按照计划组织生产运行;
  (5)检查影响尾矿库坝体稳定以及影响排洪的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
  (6)检查尾矿库库区是否存在从事爆破、开采尾矿砂等以及外来尾矿、废石、废水排入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7)检查尾矿库防洪度讯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要求制定并落实,人员及救援物资是否配备;
  (8)检查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尾矿库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结果、处理意见等事项,如实填写在检查表中。检查表要有检查人员(包括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9)对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
  四、现场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 检查结束后,安监部门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作相应处理;
  2. 对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治的尾矿库,安监部门应在限期届满或事故隐患排除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必须将复查情况和结果记入工作台帐。
  五、其他要求
  1. 各有关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尾矿库的实际,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尾矿库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2. 各有关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可根据所辖区域内尾矿库的实际,参照本意见检查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检查表。
  3. 各有关县级安监部门或与县级安监部门有协定的市级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对辖区内每座尾矿库建立安全基础档案,实行“一库一档”安全监管。安全基础档案应包括:尾矿库基本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包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以及监督检查记录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记录、复查记录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并装订成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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