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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23 15:39 字体:[ ]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工商消〔2008〕362号  2008年11月18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全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推进全省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快速检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食品检测车、检测室、检测箱为载体,利用快速检测仪、检测试剂等(以下统称快速检测设备),通过科学的检测方式,对流通领域内食品质量进行检测,判定其是否涉嫌不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方法。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食品是指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所经销的生鲜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规范、科学公正、简洁高效”的原则,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

第五条 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 检测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室,检测室负责人由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兼任。市级局应配备专用检测室、流动检测车,配备相应数量的多功能检测仪。县级局应逐步配备专用检测室,配齐食品安全检测仪,也可配备一定的速测检测试剂作为补充,有条件的可配备流动检测车。

第七条 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室应履行以下职能: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计划、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检测品种和每月最低检测批次等内容;

(二)组织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

(三)对辖区食品质量快速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生成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

(四)根据快速检测结果,及时掌握辖区食品安全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意见和建议;

(五)对各单位送检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送检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商品,移交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六)利用流动检测车定期组织开展流动检测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商品,移交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做好软件应用、数据录入和系统管理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室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室内装修所有材料以应防水、防滑、和防火为宜。墙壁光滑整洁,采用性能较好的内墙涂料进行粉刷,地面平整,采用性能较好的防滑地砖铺垫;

(二)照明条件好,电源、线路等符合实验室基本要求;

(三)有自来水供排水系统,应配置水槽两个,一个为不锈钢实验水槽,一个为清洁水槽;

(四)应配备食品检测仪、电话、电脑、打印机、冰箱等设备,并配置内外网上网设备;

(五)安装空调,确保通风良好。

第九条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应建立食品安全检测站,配备快速检测箱,快速检测箱应至少具备农药残留、吊白块、亚硝酸盐、二氧化硫、甲醛含量、PH值等定性检测功能。检测站应履行下列职能: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规范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二)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和经销该食品的经营者按本规范规定处理;

(三)对辖区食品安全检测数据进行汇总,生成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

(四)对快速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建议和报告,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立即上报;

(五)根据快速检测结果,及时掌握辖区食品安全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辖区经销生鲜食品的商场、超市等市场主体建立食品快速自检室,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七)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做好软件应用、数据录入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检测工作人员

第十条 检测室(站)和检测车应配备1-2名大专以上文化,素质好、作风正、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快速检测设备的保管、维护和日常快速检测工作,按电脑网络化管理要求,做好系统的使用、管理、数据汇总、上传等工作。

第十一条 检测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着白色工作服挂牌上岗,并遵守以下制度:

(一)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严守操作规程,按照本工作规范和上级部署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规定填写记录、登记台账。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及相关数据及时、如实、准确录入电脑和上传;

(三)负责检测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对快速检测设备及耗材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耗材减少后应及时报告,进行增添并登记;

(四)对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本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负责将各种工作单、工作小结按类分别保管,形成书式(电子)台账。督查时将以此作为考评依据;

(六)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七)检测工作结束后,整理好所有检测设备,清点和清洁检测食品、器皿,需要在特定温度下保管的药品应当及时放入保管箱内。关闭水电,关好门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快速检测知识,积极参加各类检测培训,熟练运用快速检测工具;

(二)负责快速检测设备、耗材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和保管,对快速检测设备及耗材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在耗材使用完之前应及时购置;

(三)根据上级和本单位工作部署,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四)协助上级检测室(车)工作人员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五)对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食品,在经营者确认无异议后,应监督经营者自行退市或销毁;

(六)对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食品,因经营者对检测结果存有异议而不予确认的,应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封存样品,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后依法处置;

(七)认真做好记录工作,做到资料登记齐全,妥善保管,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八)对快速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本级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快速检测的实施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快速检测作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健全快速检测工作机制。通过快速检测工作,掌握辖区内食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动向,帮助经营者及时提高上市食品质量。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场所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

(一)各类食品交易场所;

(二)提供食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

(三)食品物流服务场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对食品质量进行初步判定,并在快速检测设备可检项目范围内,应开展快速检测:

(一)按计划应组织实施的检测;

(二)上级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三)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问题;

(四)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要检测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快速检测的。

第十七条 各级每月实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应不少于每月最低检测批次。每月最低检测批次由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辖区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现场抽样时,工商执法人员应向被检测对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由抽样人员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检测要求。除现场检测外,应当场对样品进行封样编号,并制作抽样记录、检查笔录,由被检测对象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

第二十条 食品快速检测所需样品原则上由被检测对象无偿提供。

第二十一条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出来后,应填写《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及时送达被监测对象。同时告知其有进行法定检测的权利和途径。

第二十二条 被监测对象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要求的,应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二十三条 快速检测过程中,要求被监测对象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如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请相关见证人签名。

第五章 不合格食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被监测对象未提出异议,且货值较小、危害程度不大、违法行为轻微应监督其自行退市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 对快速检测发现不合格食品货值较大、数量较多,为慎重起见,应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被监测对象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检,应先责令其停止销售,再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快速检测中发现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迅速取样,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视情采取相应的扣留、封存等措施。同时,要对其进货来源情况进行追溯,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

第二十八条 经法定检测部门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依法查处。对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应督促其协助供货商或生产企业召回。

第二十九条 对经检测为不合格后又继续销售的,或性质恶劣、危害程度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章 资料管理和信息发布

第三十条 对快速检测情况如实进行登记、汇总和归档,并及时录入电脑。有关资料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 对实施快速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及时汇总,填写《食品质量快速检测不合格食品预警报表》。对实施快速检测工作中所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第三十二条 食品质量快速检测信息,应按照国家八部委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食安委制订的实施细则进行归集、使用和发布。

第七章 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级要把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作为市场监管的一种重要手段,严格落实检测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要把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纳入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省局每年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的快速检测工作进行考核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因检测工作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而导致食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1—5(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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