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化肥生产供应
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苏价农〔2008〕73号 2008年2月2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做好2008年春耕期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稳定粮食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认真落实优惠政策。2008年,国家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铁路运输实行优惠电价、优惠运价和免征铁路建设基金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铁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协调解决化肥生产流通中的价格矛盾,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
二、加强出厂价格管理。2008年,对列入省管定价目录的尿素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中准指导价格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为15%(上限价为每吨1725元),下浮不限;对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依照定价权限,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必要时可采取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形式进行监控。
三、从严控制进销差率。对化肥流通环节继续实行差率管理。全省各类化肥经销企业要根据省内和省外调入化肥的实际情况,分品种按综合差率7%制定市场销售价格。经销企业系统内销售(实行连锁经营)化肥,从出厂到零售,除合理运杂费用另据实计算外,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7%;向系统外(连锁经营以外)批发,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对单位价值较低的碳铵,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15%。经营环节储备化肥,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企业负担的储存费用和利息(财政负担部分除外)采取据实另加的办法。
四、继续调控化肥出口。2008年国家对尿素出口继续实施分阶段暂定关税的政策措施,即1-3月份征收30%的暂定关税,4-9月份征收35%的暂定关税,10-12月份征收25%的暂定关税。全省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控制化肥出口,以确保我省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
五、加大价格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电力企业违反规定提高化肥生产企业供电价格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化肥上限出厂价格销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使用优惠电价生产化肥出口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营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六、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扶持化肥生产、促进化肥流通、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强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自觉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承担社会责任。要结合“价格服务进农户”和“价格诚信”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向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广大农户提供价格服务,强化化肥价格监管。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