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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27 09:23 字体:[ ]

省交通厅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和
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的通知

苏交法〔2007〕93号  2007年12月27日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

本着执政为民的宗旨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003年起省厅在全省交通执法领域推行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制度。2005年省厅制定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意见》,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事项扩展到25项。近年来的执法实践表明,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的实施,不仅使交通行政处罚较好地体现了行政管理的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宗旨,而且也钝化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树立交通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继续推进这项制度的实施,现决定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意见》进行修订,进一步拓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事项和范围。同时针对当前执法过程中,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裁量标准随意性大的情况,决定对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的实施标准予以明确。

一、新增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

原25项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继续实施。在此基础上,决定新增8项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

1. 对漏缴、欠缴当月养路费、航养费,在当月月底前主动缴清的,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免于处罚。

2. 确已缴纳养路费,未随车携带养路费缴讫凭证的(查实属于套牌车未缴纳养路费的,按恶意逃费处理),进行教育,免于处罚。

3. 车辆超限行驶公路,车货总重超限比例不超过八部委规定标准的5%,且超限吨位不超过2吨(含2吨)的,进行教育,责令卸驳载,免于处罚。

4. 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不同的外观颜色的,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5. 擅自加大或减小营运车辆轮胎尺寸,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6. 车身外廓尺寸不变,仅改变内部形状结构,如车厢内放置临时性容器(不含危险货物容器),并不改变车辆核定荷载或实质性影响行驶安全的,教育纠正,免于处罚。

7.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垃圾储存器(有盖垃圾桶或垃圾袋),未造成危害后果,教育纠正,免于处罚。

8. 船舶有关文书记录不完整,未造成危害后果,教育纠正,免于处罚。

二、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实施标准

(一)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为减轻处罚的标准。

1.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单位调查处理,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非法营运所用工具为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违法所得不超过200元的;

(2)当事人受他人引诱、胁迫而从事违法行为的;

(3)初次违法,违法的区域在农村乡镇或经济不发达地区,且车辆实际价值低于30000元的;

(4)初次违法,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无其他正常生活来源,经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街道、社区(村委会)出具证明的。

2.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单位调查处理,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非法营运所用工具为7座以下(含七座)小型客车,违法所得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

(2)初次违法,非法营运所用工具为7座以上(不含七座)11座以下的客车,违法所得不超过500元的;

(3)违法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被初次查获的。

3.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单位调查处理,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第二次违法被查获的;

(2)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未经许可从事班线客运,初次被查获的;

(3)初次违法被查获,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4)初次违法,非法营运所用工具为11座(含11座)以上30座以下客车的;

(5)违法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被初次查获的。

(二)对无危险品运输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品运输行为减轻处罚的标准。

1. 初次违法,且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单位调查处理,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1)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Ⅲ级,危险品总质量在2吨以下,运距在50公里以内的;

(2)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Ⅲ级,当事人确实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从事违法行为的;

(3)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Ⅲ级,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其它正常生活来源,经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街道、社区(村委会)出具证明的;

(4)在农村地区运输农药等涉农危险化学品,危险品总质量在0.5吨以内的;

(5)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且危险品为Ⅲ级的;

(6)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Ⅲ级,且从事违法营运时间在1个月以下被初次查获的;

(7)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Ⅲ级,当事人的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正在办理中的。

2.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单位调查处理,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Ⅲ级,危险品总质量在2吨以上4吨以下,且运距在50公里以上200公里以下的;

(2)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Ⅲ级,且从事违法营运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被初次查获的;

(3)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Ⅲ级,第二次违法被查获的;

(4)初次违法,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Ⅱ级,危险品总质量在2吨以下,且运距在100公里以下的;

(5)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Ⅱ级,当事人确实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从事违法行为的;

(6)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Ⅱ级,且从事违法营运时间在1个月以下被初次查获的。

3.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单位调查处理,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Ⅲ级,危险品总质量在4吨以上6吨以下,运距在200公里以上400公里以下的;

(2)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Ⅲ级,且从事违法营运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被初次查获的;

(3)初次违法,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Ⅱ级,危险品总质量在2吨以上4吨以下,运距在100公里以上200公里以下的;

(4)所运输的危险品为Ⅱ级,且从事违法营运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被初次查获的;

(三)对船舶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行为减轻处罚的标准。

1.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单位调查处理,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当事人确实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从事超载运输的;

(2)初次违法,船舶载运货物后实际干舷不小于100mm的;

(3)航行区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或者6级(含6级)以下航道,船舶载运货物后实际干舷不小于150mm的;

(4)本年度第二次违法,船舶载运货物后实际干舷不小于200mm的。

2.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单位调查处理,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船舶载运货物后实际干舷不小于50mm的;

(2)航行区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或者6级(含6级)以下航道,船舶载运货物后实际干舷不小于100mm的;

(3)本年度第二次违法,船舶载运货物后实际干舷不小于150mm的;

(4)多次违法,船舶载运货物后实际干舷不小于200mm的。

3.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单位调查处理,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船舶载运货物后实际干舷为零的;

(2)航行区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或者6级(含6级)以下航道,船舶载运货物后实际干舷不小于50mm的;

(3)本年度第二次违法,船舶载运货物后实际干舷不小于100mm的;

(4)多次违法,船舶载运货物后实际干舷不小于150mm的。

结合本省内河运输实际情况,上述减轻处罚标准适用于500总吨以上的船舶以及3000吨级以上、未满5000吨级的船队。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3000吨级以下船队涉及上述超载行为的,按以下比例进行处罚:

(1)3000吨级以下的船队发生以上违法情形的,处罚按上述标准的60%执行;

(2)300总吨以上、未满500总吨的船舶发生以上违法情形的,处罚按上述标准的60%执行;

(3)200总吨以上、未满300总吨的船舶发生以上违法情形的,处罚按上述标准的40%执行;

(4)100总吨以上、未满200总吨的船舶发生以上违法情形的,处罚按上述标准的30%执行;

(5)50总吨以上、未满100总吨的船舶发生以上违法情形的,处罚按上述标准的20%执行;

(6)未满50总吨的船舶发生以上违法情形的,处罚按上述标准的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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