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信软〔2008〕58号 2008年7月5日
各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科学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信息产业厅根据《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业专项经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及有关材料,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在项目执行期内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项经费。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项目完成后的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合同到期的一个月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省辖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批。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批。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须调整项目目标或投资总额在20%以上的,应报省信息产业厅批复,并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须填写《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验收材料(其中专项经费审计报告需要经过我厅认可的社会独立机构审计):
1. 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申请表;
2. 经立项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合同书;
3. 项目工作总结;
4. 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报告;
5. 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6. 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7. 购置设备、仪器及软件等清单;
8.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佐证材料。
第八条 省辖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全部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基本符合验收要求后,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报送省信息产业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处。
第九条 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 未完成经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
2.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 擅自修改合同或项目申报书的项目目标和内容;
4. 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5. 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三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信息产业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处会同相关处室,根据项目规模及执行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委托验收。由省信息产业厅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组长由省信息产业厅派员担任。委托验收的项目,根据验收委托书,由各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派员担任验收组长。验收组中其他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由省内外技术、管理及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项目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如下:
(一)查阅:查阅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
(二)审查:根据验收方案,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财务数据、业务资料和文字记录进行审查。
1. 审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实地观察、查询、调查等;
2. 审查抽样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比例由验收小组根据工作量和具体情况决定。
(三)现场查验: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查实的情况,应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通过实地查看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证明材料,记入验收工作底稿。验收人员收集证明材料时,应不少于两人,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证据要充分。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分析:对验收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比较分析,以确定查证的问题。
(五)评价:对照审阅和查验的情况事实进行综合和判断,对验收内容做出验收结论。对验收事项的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或证据不足,或缺乏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暂不作结论性评价。
通过第一次核查、查验、分析和评价后,如果还有未解决的问题或对有些事实仍有疑点,需再次进行验收,直至把事实和问题查清楚为止。
第十三条 验收组专家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通过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情况,独立、负责任地发表意见,验收组按规定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第四章 验收审批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信息产业厅根据项目验收申请和结论意见,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要求的,发放《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证书》。
第十五条 对合同到期后不能进行验收的,或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并根据检查审计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收回结余资金,并在三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申报的专项经费项目。
第十六条 《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证书》由省信息产业厅统一编号。
第十七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省辖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省信息产业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对企业诚信及验收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总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省信息产业厅将连续三年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验收小组应对验收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出现渎职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论处。
第十九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