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
便民利民六项措施》的通知
苏公厅〔2008〕389号 2008年8月2日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公安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切实解决好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建设服务型公安机关,省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职权,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可以立即落实的措施,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实施,确保常态运行;对有关政策性问题,省厅有关部门、警种要抓紧制定下发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抓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需要上下合力解决的问题,省厅有关部门、警种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协同动作、各司其职,分级分层抓好措施落实。各地贯彻执行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使公安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服务群众、普惠于民、改善民生、促进和谐上,省公安厅决定推出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
一、推行省内流动人员居民身份证委托办理制度。在本省内务工、经商的外出人员急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由其委托直系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以减少群众回乡办证的往返费用和误工损失。急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当天办结。
二、实行外来人口暂住证省内“一证通”制度。外来人口在江苏申领暂住证后3年有效期内全省通用,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变更暂住地的,不需重新办理暂住证,只需到新住地派出所备案,记录变更信息。外来人口已申领的暂住证继续有效,待3年有效期满或变更住址登记栏目填满后换发新证。
三、放宽部分外来劳动者进城落户条件。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江苏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并经有权部门认定的本省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暂住地获得高级技工、技师职称,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外来人员,可凭相关证明将户口迁入本人自有或亲友住房、单位集体户口或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在就业地城镇落户。
四、提供方便群众出行的城市道路交通引导服务。通过广播电台、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在交通高峰时段实时滚动发布交通管理措施、主要道路交通流量、交通拥堵路段、主要停车场位置及泊位数等信息,方便群众合理选择交通线路。全面建设指路服务系统,并在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设立交巡警指路服务站,免费向驾驶人提供合理化行车路线图。全面推广轻微交通事故保险集中理赔服务模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提供高效服务。
五、建立被盗抢物品报警、认领和甄别网络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公众被盗抢物品报警信息库、公安机关追缴的被盗抢无主物品信息库和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并在互联网公安门户网站设立被盗抢物品报警查询平台,为群众举报、认领被盗抢物品和购车人甄别嫌疑车辆提供信息录入查询服务。
六、启动未破刑事案件特困受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对公安机关管辖的未破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未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无责任和负次要责任的受害人,因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导致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医疗、生活陷入困境,且不符合其他社会保险、救助条件,无法及时得到相应资助和救济的,根据依法救助和有限救助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给予必要的医疗费、生活费等一次性紧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