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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12-03 09:50 字体:[ ]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

  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劳社〔2007〕92号  2007年12月3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有关精神和统一部署,现就做好我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的规定,为促进企业年金社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退出管理企业年金业务。政府部门通过加强监管和市场化运作机构的公平竞争,加快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推进企业年金发展,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二、工作目标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精神以及具体工作布置,在2007年底前,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档案,全部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营。

  各市(含所辖区、县、市)在12月15日前,完成整体移交委托合同的签署工作,由受托机构向省厅报备基金管理合同并取得整体移交计划确认函,年底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和各项业务到位,并上报移交工作总结。

  三、移交的基本原则

  (一)政策公开透明。要向社会公开企业年金政策规定和原有企业年金规范移交的相关政策,向参保企业公示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情况、个人账户权益及此次整体移交所选择的管理机构,确保企业和职工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二)移交接收平稳。按照先移交后规范和基金整体移交为主的要求,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实现平稳过渡。确保不因移交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企业年金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基金安全完整。严守移交工作纪律,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机占用、滞留、挪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参保企业和职工也不能借机退保,擅自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

  四、实施步骤

  (一)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7〕40号)文中实施进度安排的要求,有移交任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原有企业年金资产、账目的清理后,要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记清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并经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个别地区尚未完全完成上述工作的,可请拟所选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协助配合,确保完成账目清理工作。

  (二)选择管理机构。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在省提供的整体移交承接组合中,根据各项综合因素,原则上选择一个移交组合,并由省辖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有移交任务的社保经办机构作为代理委托人,代表在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原有企业年金的单位与选定的受托机构签订整体移交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当地整体移交所含户数、账户数、资金额、资金存在形态以及不良资产的处置等。

  参与我省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工作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履行承诺,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和基金管理规定,不得拒绝接受选择和增设附加条件。

  (三)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和确认。受托人与各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整体移交委托合同后,由受托人将委托合同及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所签订的基金管理合同报省厅备案,取得《XX受托人XX市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计划确认函》,托管银行为整体移交计划开立整体移交计划的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

  个别企业在当地整体移交前已按规定程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履行了报备手续,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了基金管理合同并取得省劳动保障厅《XX(受托人)XX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也可将其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转入计划确认函明确的托管银行。

  (四)先移交,后规范。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原有企业年金在签订整体移交委托合同后,由受托机构负责与参保单位联系,帮助各企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

  在过渡期内能够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由企业履行方案报备手续,再由受托人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手续。托管人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规定,负责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过渡期满后,允许这些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整体移交的过渡期为一年,一年后,企业可继续选择现企业年金管理组合,也可另行选择其他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过渡期满后,企业仍不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将由整体移交时承接的组合运营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我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7〕40号)文件中对移交工作的领导及分工要求,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紧密配合、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二)广泛深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涉及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宣讲会等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和职工宣传解释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以及移交给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的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争取企业和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将移交工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原有企业年金平稳移交。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在移交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承接原有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在移交过程中遇有不良资产或帐实不符的,以及有难以兑现承诺的,要及时报当地政府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厅反映。受托机构也应积极协助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清理方案,并对原有承诺但未能兑现的部分提供精算支持,协助制定解决方案。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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