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7〕423号 2007年12月20日
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我省高校出现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高校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学费
1. 我省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标准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已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可按学生实际修学的学分收取学费。
2. 辅修专业课程收费。按学年收取学费的高校,辅修专业课程按学分折算收费,每个学分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该门课程正常收费标准的50%。
3. 定向生、特长生、专转本学生和预科生收费。定向生、特长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转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当年入学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另行核定。
4. 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收费。
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按国家和省对本校招收计划内研究生当年的财政拨款标准,并适当考虑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的原则,由省统一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在省没有明确前,暂按目前规定执行。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校根据实际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分阶段组织学习的,由高校按办学成本确定各阶段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5. 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为其他培养单位研究生开设课程的,可向该单位收取委托培养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在不超过国家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6. 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学生收费。凡高校以连读形式招收的硕士、博士学生,本科阶段学费按照学校本科生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研究生阶段按研究生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7. 高校研究生收费标准需报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或备案后执行的,应附以下材料:
(1)该类研究生教育开展情况。
(2)该类研究生收费收入支出及实际培养成本测算情况。
(3)上级部门对该类研究生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标准。
(4)其他有关材料。
请各高校对照文件精神,将本校研究生收费全面清理,重新核定或备案。
8. 高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联合办学形式跨省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高等教育,其学费标准须经所在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举办其他形式高等教育的(含远程教育、函授),按该高校学费标准执行,同时到所在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9. 申报实行完全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并按第十三条规定,于每年的5月底之前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材料。
二、关于高校入学考试有关收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入学考试的,可以收取考试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 研究生入学考试
(1)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按每生120元标准收取报名考试费。
(2)参加研究生复试和保送研究生(包括面试及笔试)的,按每生80元收取复试费。
(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门80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 普通高校招收本专科学生测试收费
(1)自主招生院校测试费,每生60元。
(2)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其他类型学生入学测试费,每生60元。
(3)公安类院校招生面试及体能测试费,每生120元。
(4)保送生测试费,每生120元。
(5)艺术、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费,每生每科60元,按规定复试的,按每生每科40元收费。需到外省市设点考试的,在省外考点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标准收费。
(6)高校单独对口招生考试费,理论考试费按高考统考科目收费标准收取,技能考试费每门40元。
3. 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考试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其他收费
1.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本、专科学生住宿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执行,硕士、博士研究生住宿费参照执行。
2. 高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同级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受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3. 高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规定执行。
四、收费管理的其他事项
1. 各高校要按照文件精神,对本校各类收费进行清理,对未按规定报批(备案)的,应及时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并将经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批准或公示的,不得收费。
2. 收费许可证管理和收费年审工作。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省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
3. 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退费政策一律按《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规定执行。
4. 学校的各项收费应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或用于平衡预算。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5. 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各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6. 所有省、部属高校对照文件将本校各类收费(学费、住宿费、服务性及代收费、有关考试收费)进行清理,并填写部、省属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理表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时将表格电子版发至:cym_wjj@163.com。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合的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