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
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苏价工〔2007〕361号 2007年11月6日
各有关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局、交通局:
为疏导燃油价格波动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要求,现就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运价油价联动的基本原则
(一)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运营成本的影响情况,建立出租车运价随成品油价格变动进行调整的机制,将运价与油价实行挂钩联动,运价随油价的涨跌作同向调整。联动机制不是应对一次性调价,而是着眼于形成长效运作机制。
(二)统筹兼顾,合理分担。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要与应对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其他措施相互配套衔接,把油价上涨增加的运营成本,由政府、经营者、司机和消费者合理分担,体现利益共享、成本共担和“多乘多支出,少乘少承担”,共同维护出租车行业和社会稳定。
(三)运价调整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变动因素,保持驾驶员收入相对稳定,不用于增加经营企业经济效益。
(四)为避免出租汽车运价频繁变动,当油价上涨或下降时,各地可设立一段观察期,待油价相对稳定后再启动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
二、联动方法
(一)实施运价与油价联动,以各地现行出租汽车基本运价结构为基础,通过加收燃油附加、调整起步价(或起步里程)、调整车公里运价等方式进行。在具体实施方案中,可根据市场燃油价格变动的幅度和频率,单独或同时采用以上方法,使不同乘距乘客合理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设置运价与油价联动的启动点,确定联动方式、运作程序和操作方法等。当油价上涨到一定幅度时,启动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相应上调运价或加收燃油附加;当油价下降到一定幅度时,要相应下调运价或取消燃油附加。
三、建立监测分析制度,合理确定运价成本
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加强本地区出租车行业燃料结构、用油价格、市场供求、主要运营指标以及企业的经营成本、驾驶员收入状况等的监测分析制度。各经营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运营统计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审核出租车用油成本和经营企业运营费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提高成本透明度。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订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在实施前应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使用天然气的出租汽车,当地物价、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制定运价与天然气价格联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