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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30 16:34 字体:[ ]
 

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

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07〕48号  2007年7月4日

 

 

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以及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权人,并由使用权人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转让与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足3个月的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

考虑到各地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暂由沿海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计征海域使用金,凡属一次性计征的,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前一次性缴清海域使用金。对于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总额的40%、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用海项目的施工期限。

凡按年度计征的,第一年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前缴纳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在每年年审海域使用权证书时缴纳。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由转让人按转让增值额的30%缴纳海域转让金、海域使用权出租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

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扣除海域使用权转让者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后的余额。以减缴、免缴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时还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

第七条 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也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时,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挂牌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第八条 按照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地海域使用金属各级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金额、期限、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其中:涉及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定期将汇总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涉及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汇总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项目用海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备查。《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用海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数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本省管辖海域以外以及跨省(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财政专户。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直接将资金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尚未实施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方,仍可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具《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由财政专户定期将所收缴的海域使用金缴入地方国库。缴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或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将海域使用金缴入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专户分户。省海洋与渔业局收到资金后,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于当日将财政专户分户所收款项缴入省财政专户,并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按规定比例分清中央收入和省级收入。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央、省级、市县级之间按照30∶10∶60的比例分配。省财政厅负责由财政专户定期将所收缴的海域使用金按30%比例缴入中央国库,70%比例缴入省级地方国库。缴入省级地方国库的70%中,省级10%部分用于省级海洋综合管理和科技开发等项支出,市县级60%部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地征缴情况,安排给市、县专项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非养殖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30%(中央部分)缴入省级财政专户,70%就地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海域使用金缴库方式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缴库方式,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的海域使用金缴库方式同养殖用海缴库方式。

蒋家沙、竹根沙等省管海域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专户分户。

30%缴入中央国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70%缴入省级地方国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省级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省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条 专业渔民养殖用海,可按每户不超过5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海域资源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专业渔民是指户籍属于沿海专业渔业乡(镇)或村,持有非农业户口,无承包土地,或者人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足0.1亩,长期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且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60%以上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海域使用金的减免严格按《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海域使用金,由各级财政专项用于海域整治、管理和保护。海域使用金不得用于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和机构开支。

从2007年3月1日起,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或提取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及招标、拍卖、挂牌所需相关费用,一律通过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体系,统一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口径,确保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无误,为加强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沿海各市、县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上一年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一式二份并附EXCEL汇总的报表电子版。

第十四条 沿海各市、县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海域等别

 

   四等:

连云港市:连云区

   五等:

盐城市:大丰市 东台市

南通市:海安县 海门市 启东市 如东县 通州市

   六等:

连云港市:赣榆县 灌云县

盐城市:滨海县 射阳县 响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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