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发布日期:2007-10-2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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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梁保华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规,决定将《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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