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保险机构:
为全面做好以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强化国家助学贷款信贷风险管理,控制、化解和分担贷款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助学贷款,我们制订了《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仍按原办法执行。
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信用办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 江苏保监局 二00六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运作模式,健全以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促进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以下简称“保险助学贷款”)是参照现有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引入保险机构对借款大学生的个人信用进行保险(即由贷款发放银行投保“保险助学贷款信用险”,财政对贷款发放银行给予定额补助),形成助学贷款信贷风险多渠道分担的新机制。
第三条 保险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遵循“诚实守信、防范风险、方便贷款”原则,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采取信贷风险防范措施,借款大学生应当珍惜其个人信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
第四条 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是全省保险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高等学校保险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校保险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下统称“贷款发放银行”)均可按本办法办理保险助学贷款业务。若政策性银行参与保险助学贷款业务,则可采取委托贷款、资金转贷等发放方式。
参与保险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机构(以下统称“信用保险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被批准设立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业务。
贷款发放银行与信用保险机构签订业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形成清晰的信用风险分担、管理与化解工作方案。为便于管理,贷款发放银行、信用保险机构应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保险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第七条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信用办)负责指导与协调有关部门(机构)采集助学贷款信用记录,依法出具信用报告,为助学贷款工作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八条 保险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为江苏省属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
第九条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额度、利率与期限
第十条 保险助学贷款的额度限于每生每学年6000元,每次申请仅限于本学年贷款,一次申请一次发放。
第十一条 保险助学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鼓励贷款发放机构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 保险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资助对象毕业后8年。若需办理展期,则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定期与贷款发放机构联系,并经贷款发放机构和信用保险机构共同确认。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与有关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每年第二季度与有关银行和保险公司下达保险助学贷款额度和经办银行网点名单。
第十四条 保险助学贷款由各高校组织学生集中申请,具体工作可与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银行与信用保险机构根据其业务合同约定,对保险助学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投保、发放工作。具体贷款发放审查手续、信用保险理赔、逾期追偿等事项,依信用保险机构与贷款发放银行的业务合同执行。
第六章 财政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省财政对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额补贴,具体贴息流程参照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20日之后的保险助学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为鼓励和推进保险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切实扩大资助覆盖面,省财政按学年度向贷款发放银行对省属高校发放的贷款额度一次性拨付风险补偿金,补偿金额为当年实际发放保险助学贷款总额的5%(可用于保费补贴)。同时,省属各高校也按当年实际发放保险助学贷款总额的5%承付一次性风险补偿金(可用于保费补贴)。风险补偿金拨付流程参照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进行。
第七章 信贷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中,高校、贷款发放银行和信用保险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和合同义务,切实做好贷款相关信息的集中与交换工作,形成有效的逾期预警和违约催收机制,促进该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协同有关方面建立保险助学贷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监测工作进展和违约风险,指导、协同高校和金融机构化解助学贷款信贷风险。
第二十条 高校应对资助对象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协同信用保险机构开展诚信教育、信贷风险管理、逾期催收和违约通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可以与高校和有关部门合作进行风险管理、逾期追偿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6年秋季开学后实施。各省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江苏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