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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篮球比分直播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安排,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起草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政编码: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信箱反馈意见,传真:022-83597829,电子邮箱:ssfjlfyc@tj.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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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9日

草案正文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修正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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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打造国内国际经济双向循环的重要资源要素配置枢纽、京津冀现代产业集聚区、中日韩自贸区战略先导区,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自由贸易园区,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本市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在本市推广试验。

“建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机制,推进自贸试验区与综合保税区、开放园区等地区和平台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协同发展。”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中“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机制”。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有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和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设立实行企业化管理、依照法定授权履行政策与产业创新发展职能的法定机构。”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其中“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将国家有关部委进一步授权事项直接下放自贸试验区,依法将市级管理权限应放尽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中“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金融、税务、公安、邮政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修改为“海关、海事、边检、金融、税务、邮政等国家有关驻津机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国家有关驻津机构,根据自贸试验区的实际需要,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争取国家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区县”修改为“区”。

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对改革创新措施以及本市有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中“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外投资的准入限制”修改为“重点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航空航天、数字经济、保税维修、航运物流、跨境电商等产业开展先行先试”。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依法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开展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职权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修改为“对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制”。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服务模式,实施贸易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拓展符合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的特色业务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单一窗口功能覆盖贸易全链条,推动运输和通关便利化、一体化,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开展大宗商品交易、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汽车平行进口、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交易等新型贸易业务。支持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探索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

“自贸试验区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实行优先审评审批,为区内医疗机构依法进口临床急需少量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便利化服务。”

十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贸试验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推进配套平台建设,落实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税收相关政策,在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

第二款修改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业务。鼓励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推进口岸业务协同,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跨区域合作。”

第三款修改为:“自贸试验区支持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境外仓储园区、分拨中心等合作组建国际分拨体系,增强服务跨境电商能力。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快递物流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经营。”

十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原则,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实施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措施,优化监管模式和程序,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二十、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海关通关监管制度,促进区内通关便利,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进出境口岸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流转监管制度创新,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

第二款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区内企业依法开展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等业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政策评估后,支持将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优先复制到自贸试验区以及自贸试验区外的本市其他综合保税区。”

二十一、删去第二十八条。

二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贸试验区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推动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改革。逐步开放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实行以“天津东疆”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提高船舶登记效率,落实现有中资“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款中“鼓励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修改为“鼓励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保险、国际船舶运输”。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支持保税船用燃料油供应管理模式创新,允许液化天然气作为国际航行船舶燃料享受保税政策。”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支持发展网络货运等平台经济新业态,探索建立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监管模式,构建与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第三款改为第五款,其中“海港空港联动”修改为“海铁空港联动”。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自贸试验区支持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鼓励商品类和权益类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创新业务,支持培育要素流转综合功能性平台。”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支持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发挥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实现分账核算管理。探索促进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外溢的创新举措,扩大政策受惠面。”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落实配套税收支持政策。支持银行探索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性管理创新,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二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境外投资者”修改为“境外合格投资者”;第五项修改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第六项修改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支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二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支持出口租赁、离岸租赁等跨境租赁业务发展”;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租赁业发展,丰富保险投资工具”;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提升融资租赁服务产业功能。支持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拓展租赁标的物范围和加强业务创新,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开展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自贸试验区支持商业保理行业创新聚集发展,鼓励区内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保理企业开展离岸、跨境、跨省市国际保理业务。”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自贸试验区支持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鼓励开展仓单质押融资和多种形式交易流转。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场外风险管理金融服务,鼓励企业利用场外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自贸试验区支持开展绿色金融机制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提升绿色金融资源供给。支持高水平碳资产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探索新型、国际化交易标的,探索中外碳减排标准互认,构建与国际标准兼容的标准体系。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布环境社会治理评价标准,支持相关标准落地应用。”

三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强天津口岸服务辐射功能,推进“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口岸信息互换和服务共享,推动京津冀区域性通关便利化协作。优化内陆营销网络布局,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第二款中“天津市”修改为“本市其他区域”。

三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合作机制,促进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开放共享。发挥自贸试验区在带动京津冀以及北方地区科技创新、引领地区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京冀自贸试验区的政务服务合作,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互认、结果互认、跨区域通办。探索建立京津地三地自贸试验区联合授信机制,健全完善京津冀一体化征信体系。”

三十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修改为“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删去第二款。

三十六、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三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认为外商投资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安全审查的建议。”

相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背景介绍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颁布以来,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立法保障。7年来,天津自贸试验区所面临的改革和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部分条款与目前现状需求已不相匹配,作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亟待进行修改。

2020年以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连续两年向市人大提交修改《条例》的立法建议,经与相关部门沟通,《条例(修改)》纳入篮球比分直播2022年度立法计划。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市司法局于2022年4月29日至5月28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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