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3〕津狱刑执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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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绍国,男,1972年12月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因犯抢劫、绑架、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2万元(未执行),现刑期自2010年2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止。该犯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且目前病情危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我局批准其于2023年12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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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6日